为做好古镇开发和改造,不断提升海门市级中心镇形象,尽快改变镇区环境面貌,根据规划不断拉开城镇发展框架,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镇区相关地段进行保护开发建设,由海门市余东镇人民政府对相关地块进行综合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搬迁行为,全面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现参照有关搬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就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事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八公开一监督”的具体内容
八公开内容为:政策依据公开、搬迁程序及操作方式公开、评估机构及结果公开、被搬迁对象家庭成员和户籍情况公开、被搬迁对象权利和义务公开、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公开、搬迁责任全体人员及纪律公开、特殊补助补贴公开;
一监督内容为:在整个搬迁安置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和房屋搬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搬迁范围与时间安排
(一)搬迁范围:人民南路东侧余南村29组相关农户
(二)时间安排:
1、 201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前,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被搬迁户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等
2、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制定和完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会商。
3、 2019 年 12 月 10 日前,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组织相关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核查会商,对搬迁补偿和安置情况实行公示并组织补漏。
4、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元月 20 日与被搬迁户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2月10日起组织腾房。
三、搬迁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与安置的参照政策依据:1、海政发[2006] 65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海政发[2010] 39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3、海政规[2011] 5号《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二)搬迁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被搬迁户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在指定的安置房中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涉及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一律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和迁建补偿内容
(1)被搬迁房屋建安价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现行搬迁补偿政策,对被搬迁房屋按建筑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级、层高等,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被搬迁房屋区位价
执行其他类区位补偿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30元。
(3)宅基地差值或价格评估的修正因素补偿额。
(4)附属设施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现行搬迁补偿政策,对被搬迁户附属设施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5)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如按面积计算低于150元/月/户的,按150元/月/户支付。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暂按12个月计算,待后按实结算。过渡一律采取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时间从“腾房验收单”签发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过18个月按7元/m2合法面积计算)
(6)搬迁费
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元计算。如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低于120元/户的,按120元/户计算。
(7)误工补贴
限每户2人,每人补贴100元。
(8)搬迁奖励
对按规定时间签约、腾房的,经验收合格,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其中签约50元/平方米、腾房2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9)困难补助
对属于《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文件确定的困难家庭重症患者救助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户等,经公示确认并经党委政府讨论后,每户可享受1万元困难补助。
(10)综合补贴
为弥补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差以及部分附属设施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距,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每个被拆迁的原始户、自然户,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综合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①动迁合法产权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原始户,每户补贴5000元。
②动迁合法产权面积在50-100平方米包含50平方米的原始户,每户补贴10000元。
③动迁合法产权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包含100平方米的原始户,每户补贴15000元。
④动迁合法产权面积在150-200平方米包含150平方米的原始户,每户补贴20000元。
⑤动迁合法产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包含200平方米的原始户,每户补贴25000元。
⑥原始户分户的,分户后动迁面积小于50㎡的自然户补贴5000元,大于50㎡的自然户补贴12000元。
⑦遗产房每户补贴5000元。
(11)被搬迁人应安置建筑面积
被搬迁人户籍地在农村,并属于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人口计算按《海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搬迁人应安置建筑面积,按列入安置人口的人数每人35平方米。
(12)未批先建楼房(含平翻平)面积享受、补偿、安置面
积依据翻建楼房时家庭人员应享受农村宅基地及建筑占地面积的标准和规定,按二层楼房推算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含阳台折半面积),推算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面积。平翻平按应享受农村宅基地及建筑占地面积的标准和规定推算。实测面积小于推算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作为基数面积。
搬迁的楼房(含平房)中原平房产权面积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照顾面积可核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基数面积大于核定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新价给予补偿,对一次性建成超过基数面积的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新价80%给予补偿处理。
在购置安置房时,基数面积大于核定合法面积或人口享受安置面积的,基数面积可以作为安置面积,对大于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第四种价格进行结算。
搬迁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面积按原平房产权面积为基数,以原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基数面积大于原平房产权面积的部分,按同样比例分摊,根据分摊结果分户核定新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基数面积,并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3)实测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或建房批复面积核定、补偿、安置
对经批准建成的房屋在竣工验收后,未改建、扩建、翻建的,其实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证面积或建房批复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可照顾核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并给予补偿、安置。超过部分按建安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处理,不予安置。
对经批准建成的房屋在竣工验收后,未改建、扩建、翻建的,其实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证面积或建房批复面积并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后每户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照顾面积核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并给予补偿、安置,超过照顾部分按建安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处理,不予安置。
(14)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搬迁户,在选择产权调换补偿额的基础上,根据货币补偿基价同全新砖混一级房屋补偿基价予以补差。(以海门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四、关于现场分户及报批程序(被分户对象必须是农村村民)
(一)现场分户对象包括正常分户和析产分户(照顾分户)
正常分户
1、儿子。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的,可正常分户。
2、女儿。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其配偶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大龄青年建房的,可正常分户。
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女儿的,只能一个享受分户。家庭中已有儿子享受正常分户或析产分户的,所有女儿均不再享受分户。
3、父母。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父母的享受面积,且父母至少有一方健在的,可正常分户。
4、分户面积严格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二)析产分户
1、儿子。儿子、儿媳均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可根据建房时儿子的享受面积照顾析产分户。
2、女儿。女儿、女婿均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女儿享受面积的,可根据建房时女儿的享受面积照顾析产分户。
3、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已有正常分户的,其他子女不再照顾析产分户。没有正常分户的,只照顾一个子女析产分户。
五、分户所需的材料
1、被征收人分户申请审批表。
2、国土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建房批复(分户面积必须严格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如确无建房批复的,必须提供有效建房证明(证明建房时间、当时建房人员组成、户籍性质和各人应享受建房面积等情况及当时实际建房层次、面积等)。
3、被搬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4、被分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5、分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6、建房时应享受建房面积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7、分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8、分户人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分户人的配偶父母处房屋情况(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10、被征收人为“土地工”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人员性质证明。
11、被征收人为“土地工”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过房改待遇的证明。
12、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为:
1、符合分户条件的被搬迁对象填写《分户审批表》,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村村委会负责人初审签字,村委会盖章。
3、现场工作组核实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4、镇搬迁分管领导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
5、征收政策组(服务外包的征收公司)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加盖征收公司印章。
6、镇政府领导审核并签字,加盖政府公章。
7、由房地产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七、被搬迁房屋的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户在该地块实施方案指定的安置房源中,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1、安置地点:余南村29组安置小区
2、安置规则
(1)被搬迁户选购的高层或小高层安置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被搬迁的合法面积或人口面积加48平方米(多层为32平方米)。(确因套型限制,需突破上述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商品价计算)
(2)被搬迁户选购的安置房如小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时,剩余面积部分可以货币安置。
(3)本次安置实行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在规定签约时间内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交出旧房钥匙优先选购安置房。
(4)结算购房款:被搬迁户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拆一还一”价计算;人口享受面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人口享受面积价格计算;多层12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18平方米)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优惠商品价计算;多层20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30平方米)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价计算。如所选购的安置房面积大于上述限定面积的只能选择最小套型,超过限定面积部分的价格以商品价结算。
(5)选购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不得再选购安置房。
(6)选购安置房一律实行“先大后小”的总原则,剩余安置面积选购安置房时,采取就近靠套型的原则,被搬迁人选购安置房的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搬迁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48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多层32平方米。
八、搬迁房屋补偿、安置程序
(一)从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启动签约订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由现场工作组的代表与被搬迁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元月 20 日为签约的第一节点时间,2020年2月10日起组织被搬迁户房屋的腾房验收。
(二)搬迁户腾空房屋
1、腾房时间:与被搬迁户签约后,及时组织腾房。腾房验收通过后开具“腾房验收单”的时间即为腾房时间,腾房时间作为计算临时过渡费的起始时间。搬迁现场组将每天腾房申请和验收情况张榜公示。“腾房验收单”一式二联,统一进行编号,第一联交被搬迁人,存根联由镇征收管理办公室暂存。
2、腾房验收:被搬迁户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后,向搬迁工作现场组提出腾房验收申请,根据申请验收的先后顺序,由现场组协同征收公司联合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具“腾房验收单”,现场工作组、征收公司、被搬迁对象代表三方在“腾房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被搬迁房屋交由征收公司拆房工程队拆除;验收不合格的,原申请的顺序自动作废。待后另行申请验收,如有2户或以上搬迁户同时申请腾房验收的,可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确定腾房验收顺序。如被搬迁对象在取得腾房验收单后未经现场工作组和征收公司同意,擅自占有协议约定被搬迁房屋的,腾房验收视作不合格。
(三)选购产权调换房屋
1、确定选房顺序:为体现“谁先签约腾房,谁优先选房”的公平原则,选房先后次序一律按照“腾房验收单”上的顺序号按序进行。
2、选房:由现场组确定选房时间按选房顺序号组织集中选房。
选购程序:
(1)公示房源图和定销房价格。由现场组在指定地点公示张贴安置房套型、车库平面图及市物价局备案的安置定销房价格表。
(2)开具选购通知单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被搬迁户选定安置房源后须认真填妥“选购安置定销房申请书”,一经选定填妥不得更改。然后由现场组联合征收公司开具“安置房选购通知单”。
(3)开具购房通知单。被搬迁户凭“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验收单”、“安置房选购通知单”,由现场组联合征收公司开具“政府安置房购房通知单”。
(4)签订购房协议。搬迁户持“政府安置房购房通知单”、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联(绿色)、评估单封面(黄色)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安置房购买手续,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时间、地点另行书面通知)
(5)结算购房款。a.计算安置房购房价格时,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拆一还一”价计算;人口享受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人口享受面积价格”计算;多层12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18平方米)按优惠商品价计算;20平方米(多层或小高层30平方米)按商品价计算;如确因套型因素,选购的安置房面积大于上述限定面积的,则只能选择最小套型,超过限定面积部分的价格以商品价计算。b.对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m2,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30平方米内在商品价的基层上下浮200元/m2。c.被搬迁对象在接到镇安置房选房组交房通知后三个月内拒不履行结算交款义务且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安置房选房组有权将该户所选的房源(包括储藏室)退回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统筹用于他用。
搬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在被搬迁房屋移交之日,补偿款即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付款。自“被搬迁房屋腾房验收单”签发之日起起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之日止期间,购房预付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并在办理正式购房手续时将利息结算给搬迁户。
九、其它事项
1、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需随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及户口口本等相关证书原件。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归档保存。
2、已评估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户不得自行拆除。房屋验收时如发现缺损,按评估价扣除补偿。
3、对于租赁户,由房屋产权人督促租房人于腾房日之前搬离租住房屋。
4、本方案如与政策文件有出入的,以政策文件为准,解释权归属余东镇人民政府,地块房屋的签约率超90%协议生效。
十、为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构建和谐幸福余东,希望各搬迁户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及时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门市余东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