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普及法律知识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普办发[2016]13号
关于印发2016年第三季度全市干部
学法计划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市级机关各部门普法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增强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十三五规划实施和“七五”普法的顺利启动提供法治保障。现将第三季度全市干部学法计划通知如下:
一、学法内容
1、学习《合同法》,了解《合同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学习《国防动员法》,了解国家有效开展国防动员,实现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国防发展战略,保持国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效增强国防能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大意义。
二、学法重点
1、在《合同法》学习过程中,重点学习《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合同类型,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理解《合同法》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2、学习《国防动员法》重点掌握国防动员法的立法意义、适用范围、基本任务以及方针政策等内容,理解国防动员法对于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增强国防潜力,提升综合国力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三、学法要求
1、集中学习。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法,并以学法体会交流等形式巩固学法成果。
2、自学为主。在集中学习和不影响工作的基础上,抽出时间坚持自学,并做好学法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3、学用结合。要结合本人实际,把所学法律内容贯彻落实到个人的工作生活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法用法水平。
附:学习问答30题(相关法律条文请在《海门普法网》中查阅)
海门市普及法律知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抄送:南通市法制宣传协调指导办。
海门市普及法律知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印发
附:
学习问答题:
1、如何准确理解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
2、商品房的宣传广告是要约吗?
3、没有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怎么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4、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吗?
5、合同解除后,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哪些费用的赔偿责任?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7、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吗?
8、发生不可抗力时,违约方一定可以免除责任吗?
9、销售者“假一罚十”的承诺有效吗?
10、买卖合同中赠品有质量问题的,赠与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1、样品买卖中,样品的质量以什么为标准?
12、法人可以订立赠与合同吗?
13、债权能否赠与?
1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5、顾客停放在酒店、宾馆等地的车辆丢失或损毁,酒店、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什么是国防动员?
17、国防动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8、国防动员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19、国防动员的方针是什么?
20、国防动员的原则是什么?
21、国家国防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是哪些?
22、预备役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23、我国的民兵组织指什么?
24、预备役人员的权利保障有哪些?
25、预备役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26、什么是国防勤务?
27、公民担负国防勤务的条件是什么?
28、公民免予担负国防勤务有哪些条件?
29、国防勤务人员有没有规定相关的待遇?
30、因国家发布动员令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答:《合同法》规定的平等不是指事实上的平等,而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实质平等,而是指机会平等。平等原则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这些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答:债权人可以视提前履行是否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判断接受与否。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提前履行,但提前履行对其利益没有损害的,从增加整个社会效益和互助协作的角度考虑,债权人应当接受。如果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导致了债权人比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出了费用,则债务人应该承担这些不利后果。
5、答:如果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利益或者可得利益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不应因合同解除而免除。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返还给付物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占有给付物时的维修、保管费用。
6、答:在以下五种情形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①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答:违约金与定金都是事先约定的,并且都是具有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8、答: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如洪水,在通常情况下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不能免责。例如,在长江边上的储存仓库,在洪水发生时,仓库没有及时将保管物转移到安全地带而造成货物损坏,在这种情况下,仓库主不能以洪水是一种不可抗力而免责。但如系房屋买卖,如洪水冲垮房屋导致卖方不能交付的,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9、答:销售者“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向购买者作出的单方允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销售者出售的货物确实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按照其作出的单方允诺的内容,按照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
10、答:赠品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或者达到一定的购买量。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该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答: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12、答:法人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是该赠与合同的审查要比自然人更加审慎。除了在作出赠与合同约定前需要通过公司程序外,更重要的是,赠与行为必须在该法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且双方赠与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要时还需要审查订立赠与合同的目的,以防止逃避税收、债务或国有资产核算登记等非法目的的得逞。
13、答:债权可以赠与。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就有赠与继承的继承方式。《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债权可以转让,转让既包括有对价的转让,也包括无对价的转让,即赠与。债权人将债权赠与第三人的,也应当通知债务人,但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14、答:对这一类型的债务,应当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认定。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
15、答:一般来说,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是行业管理,是为营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的一种服务。不管酒店停车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其建设运营成本必定通过消费价格,长期分摊到顾客的住宿费等其他项目中,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免费停车。因此,对于顾客停放车辆的丢失或毁损,宾馆、酒店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答:国防动员,是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威胁,使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准备、实施及其他相关活动。国防动员是国家实现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国防发展战略,保持国防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效增强国防能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大举措,在国家安全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17、答:《国防动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防动员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国防建设。国防动员是国防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动员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整个国防建设的成效,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国防能力乃至国际安全。二是完善国防动员制度。国防动员制度是全面开展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保障。三是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国防动员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长远的保障作用。四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国防动员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最核心的利益,也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18、答:根据《国防动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防动员实施的决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前提条件是“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是独立国家的主要标志和必须捍卫的最高原则。当这四个方面受到威胁时,国家应该行使实施国防动员的职权。比如,当国家遭受外敌武装侵略或其他军事威胁时、当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面临被分裂被肢解的现实危险时、当国内外敌对势力对国家政权进行重大颠覆活动时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实施国防动员的决定。
19、答:《国防动员法》第四条规定,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平战结合,就是平时经济、社会发展与战时动员有机结合;军民结合,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军需与民用的有机结合;寓军于民,就是将国防潜力寓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中。
这一方针,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科学总结我国国防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此加以确认。国防动员的方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将对一个时期的国防动员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0、答:《国防动员法》第四条规定,国防动员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统一领导,就是国家对国防动员实行统一领导,这是进行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的根本原则;全民参与,就是组织和发动全体公民关心、支持、参与国际动员活动;长期准备,就是强调国防动员准备的持久性、连续性和复杂性;重点建设,就是应当根据国防安全的需要,在国防动员建设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工作;统筹兼顾,就是国防动员工作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有序高效,就是强调国防动员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率、高效益。
21、答: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委员会下设六大办公室,分别为: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国家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
22、答:预备役人员,是指经过预备役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根据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包括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兵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登记服士兵役的35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28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第二类包括: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男性公民。预备役军官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为第一类预备役军官,其他为第二类预备役军官。
23、答: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民兵组织是储备预备役人员的重要形式。在我国,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均建立民兵组织。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营、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兵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包括步兵、高炮、地炮、导弹、工兵、防化、通信、侦察等分队和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民兵在内的群众武装。实践证明,民兵不仅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储备预备役人员的重要组织形式。民兵组织是军民融合的重要体现。
24、答:《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国家从政策制度、物质经费等方面为训练和储备预备役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一是利用民兵训练基地(中心)、预备役训练基地和现役部队的训练场所,开展预备役人员的复训,为预备役人员的训练提供了完善的场地保障;二是为预备役人员提供充足的训练装备和器材;三是编写下发与大纲相配套的各类专业教材,确保了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需要;四是经费的保障,对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例如,民兵武器装备购置费、预备役部队建设费、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补助经费,等等。
25、答:《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预备役人员应当认识到,参加军事训练是国家赋予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完成规定的军事训练任务,将依法受到处罚。根据《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战时有这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督促其按照要求参加军事训练,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26、答:《国防动员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务。
国防勤务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支援保障军队作战”,这是国防勤务第一位的任务。军队作为国家应对战争或军事危机的主体力量,其作战行动能否顺利进行,事关国家应对战争或军事危机的形势、进程和结局。二是“战争灾害的预防和救助”。战争灾害的预防和救助任务繁重、涉及范围广、牵涉人员多,必须动员广大公民和组织积极担负国防勤务,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三是“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公民和组织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是国防勤务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其法定义务。
27、答:《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担负国防勤务的条件,即“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公民担负国防勤务仅限于年龄条件。无论其政治取向、民族种族、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有何差别,凡年龄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义务承担国防勤务。二是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是成年劳动者。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年龄的规定为男性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劳动者。由此可见,该条规定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应当是成年劳动者,并区分了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的年龄差别。三是国防勤务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条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表明公民担负国防勤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公民是否承担国防勤务并非取决于个人意愿,二是取决于公民是否符合担负国防勤务的条件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28、答:根据《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情形有七种。这七种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老、幼、病、残、孕人员以及直接服务于这一群体的人。该类人员中,老、幼、病、残、孕人员因不具备必要的劳动能力,不适合担负国防勤务;相关服务人员为保障老、幼、病、残、孕人员生活和教育之必需,即使战争期间也不宜脱离工作岗位,故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第二类是“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此类公民因负有特殊使命,本法按照国际惯例免去他们担负国防勤务的责任。第三类是“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这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之外、其他不宜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例如,战时在国家机关重要岗位任职的人员,因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繁重不能脱离岗位的人员,已经接到动员令、处于待命征召状态的人员,等等。
29、答:《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0、答:《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应有相应的时效要求和程序要求。如果时效或者程序在进行中发生了法定事由,阻碍了权利人提起诉讼,有关时效和程序就应该中止,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布动员令即国防动员实施后,必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特别是依法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后,可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等不能正常进行,在客观上影响权利人行使某些权利或者参加某些法律活动。而该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把国家发布动员令作为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这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更进一步充实了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