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计生办、计生协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协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围绕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切实落实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措施,做到应扶尽扶、精准扶助、责任到人。
二、明确帮扶“双岗”联系人及职责
1.建立“双岗”联系制度。确定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2名固定联系人:分别由一名乡镇(街道、园区)干部和一名村(居)委员会干部共同担任帮扶“双岗”联系人。可吸收计生协会会员、家庭签约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级帮扶联系人。特殊的可征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干部、亲戚亲属或邻居担任。
2.落实“双岗”联系人责任。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当联系对象遇到问题或困难时,可随时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取帮助。乡村“双岗”联系人要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入户、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与帮扶对象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及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开展精神慰藉,疏导化解矛盾。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在重大传统节假日、扶助对象重大疾病、特殊困难时期以联系人易于接受的方式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镇级联系人要及时对村级联系人的帮扶联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协调解决或向上反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各项诉求,将市镇两级开展的慰问、帮扶、文娱活动、免费体检等活动信息及时传达至村级联系人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村级联系人要及时将各项帮扶政策、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告知联系家庭;听取、上报特殊家庭的各项诉求;联系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并协助实施紧急救助。
三、建立信息档案、做好帮扶联系记录
1.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乡镇(街道)按照标准和要求,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具体标准和规范另行下发),同时要切实保障信息档案的数据安全、注意保护特殊家庭的隐私。要定期排查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掌握他们的生存状况及需求。
2.做好帮扶联系记录档案。乡村“双岗”联系人要做好帮扶联系活动的记录,将联系对象的主要诉求及解决处理情况、存在主要困难、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定期开展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内容记录在案,做到有档可查、有迹可循。
四、建立沟通平台
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沟通平台,县(市)卫生计生部门从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的科室负责人要负责管理好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队伍,与乡村两级帮扶联系人构成服务管理的立体网络。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
五、其他相关要求
1.各地要切实建立和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联系人变更的,要及时通知联系家庭,及时更新帮扶联系档案;联系人长时间(15天以上)不在工作岗位的,要指定临时联系人,并及时通知到联系家庭。
2.各单位要在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将于年底前组织一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专项督查。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帮扶联系责任,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