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区医疗机构如何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答: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取得相应证照的医药机构,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且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同时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的能力,愿意承担医疗保险相关事务的医药机构,均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表可在南通市海门区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http://www.haimen.gov.cn/hmsylbzj/qt/content/571c3e88-6b49-4bde-9b5c-6b752e78f1e3.html),向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问:我区零售药店如何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答:《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取得相应证照的医药机构,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且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同时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的能力,愿意承担医疗保险相关事务的医药机构,均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零售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表可在南通市海门区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http://www.haimen.gov.cn/hmsylbzj/qt/content/571c3e88-6b49-4bde-9b5c-6b752e78f1e3.html),向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问: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答:办理地点在海门区政务服务中心(海门街道长江南路777号)底楼1117办公室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申报,现场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
问:提交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材料后,如何认定?
答:区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各医药机构的申报情况于规定期限内对申报机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咨询电话:0513-82109654
问:哪些情形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