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政发﹝2020﹞47号
关于印发《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机关各部门、各镇属单位:
根据海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经镇党委会讨论,制定了《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防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廉政风险,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各国家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法人(以下简称“各法人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本单位集体资金,采购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过程,适用本办法。
出租及有偿转让我镇人民政府资产的交易过程,适用本办法。
我镇其它公共资源的交易过程,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实行招标单位负责制。招标单位作为招标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交易活动实施计划开展交易活动,并对交易活动的实施过程、实施进度和实施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单位,是指依法提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开展交易活动的各法人单位,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以及资产出租活动的出租单位等。
如以我镇人民政府作为招标单位的,提出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单位或者部门作为招标主体,应当代表我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交易活动,并对交易活动的实施过程、实施进度和实施结果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五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项目立项申请应当提交镇党委会讨论:
1.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
2.货物采购项目,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
3.服务采购项目(包括工程有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
4.资产出租项目及资产有偿转让项目的项目,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
我镇各类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如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及以上,且计划按照简易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其交易程序(简易程序)和交易方式(邀请招标)应当提交镇党委会讨论。
我镇建设工程,如项目预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其合同价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应当提交镇党委会讨论。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其招标主体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应当与市场正常价格相符,项目预算文件应当加盖招标单位公章。
第七条 招标主体如具有项目预算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招标主体如不具有项目预算编制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造价咨询能力的专业机构编制。
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可以委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项目计划投资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主体应当委托专业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施工预算。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资金管理
第九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如为采购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主体应当落实项目所需资金。
招标单位不具有项目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尚未落实的,不得开展交易活动,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条 我镇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和时间,招标主体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制定(上级单位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规定):
项目预算金额 |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和时间 |
低于2万元 |
本工程不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
2万元~10万元(不含) |
本工程不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后付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价或者工程审计审定价(如送审)的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2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
10万元~30万元(不含) |
本工程不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后付合同价的70%,工程审计审定价的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2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
30万元~100万元(不含) |
本工程不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后付合同价的5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审计审定价的80%,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
100万元及以上 |
由招标主体草拟,提交镇党委会讨论、确定。 |
我镇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和时间,招标主体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不得超范围、违反标准收取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应当纳入财务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退款。
资产出租项目和资产有偿转让项目,其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项目招标控制价的10%;建设工程和工程有关服务采购项目,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2%;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不收取项目投标保证金;邀请招标活动,可以不收取项目投标保证金。
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原则上一般为项目中标价的10%。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如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要求中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项目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和交易活动实施需要,制定交易活动实施计划,并提请审批。待取得批准后,方可根据实施计划开展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未取得实施计划批准性手续的,其进场交易登记不予受理,资金支付申请不予批准。
交易活动开展过程中,交易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调整的,招标主体应当提出申请,并经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招标主体在申报实施计划时,应当填报项目立项申请表(样表为本办法附件一),明确交易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资金来源、合同期限、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交易程序等事项。
项目立项申请表应当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提请条线分管领导审批,报请镇主要领导审定。
如项目预算金额低于5千元的,待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本立项申请即可生效。
第十四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及项目预算,选择合适的交易程序:
1.电脑、空调、复印机等通用设备类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低于20万元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招标主体可以在“江海商城”平台,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2.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类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低于20万元的,可以选择“农资商城采购或农药零差率配供”。招标主体可以在“海采农资商城”平台,按照农资商城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也可以在“农药零差率配供”平台,按照《海门市推广农药零差率配供、废弃包装物(农膜)回收处置试点工作方案》(海政办发〔2020〕1号)规定的农药零差率配供实施细则进行直接采购。
3.其他项目,应当选择“法定程序”。招标主体应当在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程序组织项目交易活动。
4.预算金额低于5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选择“简易程序”。本办法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在项目交易活动中,通过对法定环节进行适当简化、法定要求进行适度降低,使项目采购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定交易程序。招标主体应当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交易程序组织项目交易活动。
5.预算金额低于2万元的农资类货物采购项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采购项目,如“海采农资商城”平台及“农药零差率配供”平台均不能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可以选择“自行交易”。招标主体可以组织采购小组自行采购,但应当记录采购过程及结果,并由参与人核对后签字,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
6.预算金额低于5千元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及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选择“自行交易”。招标主体可以自行组织项目交易活动,但应当记录交易过程及结果,并由参与人核对后签字,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五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如计划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主体应当根据交易活动实施计划,填报项目交易方案申报表(样表为本办法附件二,填写指南为本办法附件三),明确交易活动的项目类别、交易活动组织形式、交易方式、评标办法等事项。
项目交易方案申报表应当提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提请条线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如计划在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执行区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在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招标主体不得申请进入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1.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
2.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
3.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
4.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有关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
5.资产出租项目,年租金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
6.资产有偿转让项目,单项资产评估价或现行市价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计划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在组织项目交易过程中,招标主体应当执行以下要求:
1.编制交易活动资料。交易活动资料应当参照、使用标准示范文本,且不得有违法违规内容,不得与项目交易活动实施计划审批手续中核准的事项不一致,不得有疏漏、错误、内容不一致之处。我镇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附“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2.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主体应当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并提供相应登记材料。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主体应当在进场交易登记办结后的当日发布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发布期限内,如收到异议或者质疑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并答复。
4.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信息一并发出。
5.受理投标响应。招标主体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供应商送达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投标响应受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6.组织开标活动。开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场所进行,由招标主体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开标过程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开标要求的,不得开标。
7.组织评标活动。评标活动由招标主体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主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项目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确定中标人及其中标价格。招标主体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项目中标人,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为项目中标价格。
9.公布开评标结果。开标结束后,招标主体应当在开标场所公布项目开评标结果:如招标成功的,应当公布项目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价格;如招标失败的,应当公布失败原因。项目如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信息的,还应当在该网站发布开评标结果信息(中标人公告或招标失败公告)。
10.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主体应当在项目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不得有违反项目中标结果的内容。招标主体应当将中标通知书提供给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待中心确认无误后,再向中标人发出。
11.订立项目合同。招标主体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项目合同。招标主体应当将中标人已签署确认的合同提供给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待中心确认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项目中标结果一致后,再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招标主体如具有组织项目交易活动的能力的,可以采用“自行招标”,即由招标主体自行编制交易活动所需资料,并自行组织交易活动;如不具有相应能力的,应当采用“委托招标”,即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活动所需资料,并组织交易活动。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如计划采用“委托招标”的,应当申报招标代理服务采购活动的实施计划,填报立项申请表和交易方案申报表,并组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的交易活动,还应当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确定具体委托事宜,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计划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在完成交易活动资料的编制后,招标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以到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交易活动实施计划的批准性文件(包括经批准的立项申请表、经批准的交易方案申报表等);
2.项目预算文件;
3.项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项目招标文件;
5.项目开评标资料;
6.如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组织项目交易活动的,还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查验登记资料的齐备情况,并现场告知登记人查验结果。
登记资料如需调整、补充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并退回全部登记材料。招标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补充、修正、完善后,重新提供给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
登记资料齐备后,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为项目分配编号,确定招标信息发布期限及投标响应时间,并对招标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及开评标场所等予以查验、确认,及时办结项目进场交易登记,并告知其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强制项目进入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拒绝受理符合平台受理规则的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主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如确需终止招标的,招标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平台上发布终止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终止公告及书面通知中应当告知终止招标活动的原因。
项目如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将终止公告或者终止通知提供给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待中心确认无误后,再发布或者发出。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交易过程资料,并进行立卷、归档。归档的交易活动档案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移交本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保管。
如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将全套交易活动档案复制一套,并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移交给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管。
第二十三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归档交易活动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目录清晰,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保存的交易活动档案应当标识清晰、存放有序、保管安全、查阅方便,符合“一项一档”的要求。
交易活动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法定保管期。其中,由招标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至少保管15年,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的档案应当至少保管10年。
第七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与中标人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项目中标结果一致。委托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代理机构草拟合同,招标主体与中标人审核、确认。
合同订立前,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项目履约保证金。
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合同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订立的,招标主体应当取消其的中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镇财政局或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主体和中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项目的标后管理、合同变更、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过程,应当执行我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管理制度。
第八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规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招标主体不得通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
本办法所称的肢解发包,是指招标主体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项目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化整为零,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招标主体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采用自行交易及简易程序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简易程序交易活动限额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我镇小额、零星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相关业务部门可以统一征集一定数量的具有行业从业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
单个采购项目发生时,招标主体可以以固定的合同发包价格,从备选供应商中随机抽取(简易程序)或者直接选取(自行交易)中标单位,也可以从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选取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作为项目邀请对象。
第三十条 计划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简易程序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主体在组织项目交易过程中,不得违反简易程序的规范要求(本办法附件四)。
第九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提升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不同招标主体共同需要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可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招标,是指不同招标主体共同发布招标信息、发出招标文件,在同一时间、地点共同受理投标响应、组织开标活动,并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评标。
联合招标活动的各招标主体应当分别自行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交易活动实施计划,并自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统筹各招标主体开展联合招标。
第三十二条 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同一单位需要重复性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可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预选招标,是指招标主体在预估一定的时间段内的工作量后,打包编制预算,并招标确定预选中标人,单个项目实施时,按照前期“预选招标”的结果直接确定承包人,并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计划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如进场交易登记资料尚有缺失但有紧急招标需要的,招标主体可以在取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前提下,向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容缺登记,但缺失的登记材料应当在项目开标前补齐。
项目预算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不得缺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超过”、“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门市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办法》(悦政发〔2019〕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立项申请表。
2.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交易方案申报表。
3.交易方案申报表 填写指南。
4.简易程序邀请招标活动的简化内容及规范要求。
附件1:
悦来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立项申请表
招标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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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价 |
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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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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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 日历天 □ 年 □ 其他: 【仅适用于有特殊需求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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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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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程序 |
□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适用于通用设备采购】 □ 农资商城采购或农药零差率配供【适用于农资采购】 □ 法定程序【需进场交易】 □ 简易程序【需进场交易】 □ 自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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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项目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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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主要领导 审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填报及审批说明:
1.项目名称按照“项目所在地域+项目内容+项目性质+标段名称(如有)”原则确定【项目性质:建设工程为“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均为“采购项目”】。
2.项目预算价应当与项目预算文件一致,计划投资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预算文件;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价。
3.项目预算价如低于5千元的,待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本立项申请即可生效。
附件2:
悦来镇进场交易项目 交易方案申报表
招标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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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 建设工程 □ 货物采购项目 □ 服务采购项目 □ 工程有关服务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 □ 资产出租项目 □ 资产有偿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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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 授权代表 |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
|||
交易活动 组织形式 |
□ 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已经确定】 □ 自行招标【招标单位应当自行编制资料,组织开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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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 公开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需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 单一来源 □ 邀请招标【法定程序】 □ 邀请招标【简易程序】 |
|||
评标办法 |
□ 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合理低价法 □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标法)【应当附评分标准】 □ 价高竞得法【仅用于资产出租项目、资产有偿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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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报事项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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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查验意见 |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公共资源 交易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填报及审批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项目立项申请表一致。
2.项目类别应当根据项目交易标的在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的分类确定【根据交易目录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有利于交易活动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类别】。
附件三:
交易方案申报表 填写指南
项目 类别 |
交易 程序 |
项目特殊需求 |
交易活动 组织形式 |
交易 方式 |
评标办法 |
备注 |
|
交易信息 发出方式 |
投标响应 法定时间 |
||||||
建设工程 |
法定 程序 |
—————————— |
委托招标 【招标主体如 具有交易活动组织能力的,可自行招标】 |
公开 招标 |
合理价随机 确定中标人法 |
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 |
7天 |
合理低价法 |
10天 |
||||||
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 |
10天 |
||||||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 受自然环境限制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
邀请 招标 |
最低评标价法 |
书面形式 发出 投标邀请书 |
5天 |
|||
货物采购项目 |
法定 程序 |
—————————— |
询价 |
最低评标价法 |
网上发布 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
3个工作日 |
|
需要对投标供应商的供货能力、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水平等 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 |
公开 招标 |
综合评分法 |
20天 |
||||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 受自然环境限制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
邀请 招标 |
最低评标价法 |
书面形式 发出 投标邀请书 |
5天 |
|||
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 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
单一 来源 |
——— |
网上发布 单一来源公告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案申报表 填写指南
项目 类别 |
交易 程序 |
项目特殊需求 |
交易活动 组织形式 |
交易 方式 |
评标办法 |
备注 |
|
交易信息 发出方式 |
投标响应 法定时间 |
||||||
服务采购项目 |
法定 程序 |
—————————— |
委托招标 【招标主体如 具有交易活动组织能力的,可自行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最低评标价法 |
网上发布 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
3个工作日 |
需要对投标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服务经验等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 |
竞争性磋商 |
综合评分法 |
10天 |
||||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 受自然环境限制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
邀请 招标 |
最低评标价法 |
向邀请对象 发出书面 投标邀请书 |
5天 |
|||
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
单一 来源 |
——— |
网上发布 单一来源公告 |
5个工作日 |
|||
工程有关服务采购项目 |
法定 程序 |
—————————— |
竞争性谈判 |
最低评标价法 |
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 |
3个工作日 |
|
公开 招标 |
合理价随机 确定中标人法 |
7天 |
|||||
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服务能力、服务经验等 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选择中标人 |
竞争性磋商 |
综合评分法 |
10天 |
||||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 受自然环境限制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
邀请 招标 |
最低评标价法 |
向邀请对象 发出书面 投标邀请书 |
5天 |
交易方案申报表 填写指南
项目 类别 |
交易 程序 |
项目特殊需求 |
交易活动 组织形式 |
交易 方式 |
评标办法 |
备注 |
|
交易信息 发出方式 |
投标响应 法定时间 |
||||||
以上四类项目 |
简易 程序 |
相关业务部门已征集过项目备选供应商,【提供经征集单位确认的备选单位名单】,招标主体拟以固定的合同发包价格, 从备选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中标单位 |
自行招标 |
邀请 招标 |
合理价随机 确定中标人法 |
向中标单位 直接发出 中标通知书 |
——— |
相关业务部门已征集过项目备选供应商,【提供经征集单位确认的备选单位名单】,招标主体拟从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选取选取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作为项目邀请对象 |
最低评标价法 |
向邀请对象 发出 投标邀请 |
|||||
—————————— |
|||||||
资产出租项目 |
法定 程序 |
—————————— |
自行招标 |
公开 招标 |
价高竞得法 |
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 |
7个工作日 |
资产有偿转让项目 |
法定 程序 |
—————————— |
自行招标 |
公开 招标 |
价高竞得法 |
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 |
7个工作日 |
附件四:
简易程序邀请招标活动的简化内容及规范要求
序 号 |
交易环节 |
简化内容 |
规范要求 |
1 |
确定投标报价方式 |
房屋建筑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工程,如难以确定施工工程量的,可以采用“固定总价”的投标报价方式,即招标文件中只需明确工程内容及施工要求,不需明确施工工程量,以总价包死方式进行项目招标和竣工结算。 |
其他建设工程及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的投标报价方式,即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需求及标的数量,以单价包死方式进行项目招标,按实际实施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
2 |
编制交易活动资料 |
招标主体可以参照、使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简易程序交易活动资料示范文本【文本简单,招标主体都具备相应编制能力】。 |
编制的交易活动资料应当与项目立项申请表和交易方案申报表中核准的事项相一致。 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招标主体应当将交易活动资料提供给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 |
3 |
确定邀请对象 |
相关业务部门未征集过项目备选供应商的,招标主体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需要,自主确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自行向具有项目承揽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
相关业务部门已征集过项目备选供应商的,招标主体应当从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选取邀请对象,并应当如实记录抽取及选取结果。 项目邀请对象应当不少于3名。 |
4 |
组织资格审查 |
备选供应商由征集部门在征集时统一组织资格审查。 从征集部门确认的备选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选取的邀请对象,招标主体可以不组织对其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
自行邀请的投标对象,招标主体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编制资格审查报告,并由参与人核对确认后签字,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名。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不少于3名。 |
简易程序邀请招标活动的简化内容及规范要求
序 号 |
交易环节 |
简化内容 |
规范要求 |
5 |
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
限额以下项目,只需提供项目预算文件、立项申请表、交易方案申报表及项目交易活动资料。 |
限额以上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及以上),还应当提供镇党委会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 |
6 |
发出招标信息 |
招标主体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需要,自主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出形式和发出时间。 |
应当向全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发出。 发出的招标信息应当内容一致。 |
7 |
确定投标文件 编制形式 |
市场考察、现场报价或者网上考察、不见面报价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主体可以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确定投标文件编制形式。 |
现场报价或者不见面报价的货物采购项目,如接收非纸质形式的投标文件,招标主体的经办人应当予以如实记录,监督人应当签字确认。 其他项目,应当采用纸质形式编制投标文件。 |
8 |
接收投标文件 |
市场考察、现场报价或者网上考察、不见面报价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主体可以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确定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及接收地点。 |
其他项目,招标主体应当与项目开标前,在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室现场接收投标文件。 |
9 |
组织开评标活动 |
招标主体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需要,自行确定项目开标时间。 投标供应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活动。 招标主体可以自行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确定项目开标时间前,招标主体应当与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以免出现开标冲突。 开标地点必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室。 招标主体主持开标,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 |
10 |
确定中标供应商 |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评标办法的项目,可以不组织招投标及开评标活动,由招标主体委派代表在镇交易平台开标室,通过摇号方式在征集部门确定的备选供应商中直接抽取。 |
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应当组织招投标及开评标活动,并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项目中标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