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08-00035 |
文号: |
通金管[2007]74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07年09月21日 |
生效日期: |
2007-09-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
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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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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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通金管[2007]74号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
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要求和规定,中心贷款业务部门,各管理部、各承办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应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前管理,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开展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评判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金额(不含一年期,下同)与家庭收入之比需小于50%。
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时有一笔商业性贷款的,其月还款金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55%。
三、凡在商业银行有两笔(含)以上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