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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7545418/2008-00035 文号: 通金管[2007]74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07年09月21日
生效日期: 2007-09-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通金管[2007]74号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
偿还贷款能力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要求和规定,中心贷款业务部门,各管理部、各承办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应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前管理,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开展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评判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金额(不含一年期,下同)与家庭收入之比需小于50%。
    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时有一笔商业性贷款的,其月还款金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55%。
    三、凡在商业银行有两笔(含)以上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