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08-00035 |
文号: |
通金管[2008]113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08年05月28日 |
生效日期: |
2008-05-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南通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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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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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金管[2008]113号
关于南通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办事处、业务部、科室:
为支持南通市抗震救灾工作人员在四川抗震救灾,使他们安心工作,全力以赴战斗在抗震救灾一线,现就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的我市工作人员,由此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正常还款,出现贷款逾期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不良信用记录;
二、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抗震救灾期间未能在产权证领取六个月内及时办理贷款的,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时间顺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借款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参加抗震救灾的工作证明,办理贷款还款和申请贷款。
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