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16-00003 | 文号: | 号 |
信息来源: | 中国海门 | 生成日期: | 2016年05月11日 |
生效日期: | 2016-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调整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逐月住房补贴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海门市财政局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海财综〔2016〕2号
通金管海门〔2016〕2号
关于调整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逐月住房补贴的通知
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逐月住房补贴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机关、事业单位以海门市财政局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基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海政办发[2016]33号文件执行,即:缴存标准由国标工资的8%调整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其计算口径:
(一)、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1、在职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2、在职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二)、事业单位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与在编人员同步进行。
四、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及时调整,请各单位在2016年5月15日前,持经市财政局核定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各缴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并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及时汇(补)缴。调整时所用的表格,可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领取或从海门公积金网站(www.nthmgjj.com)办事指南中下载。
海门市财政局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2016年4月12日
主题词:调整 公积金 缴存基数 通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