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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7545418/2008-00035 文号: 通金管[2007]22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07年04月25日
生效日期: 2007-04-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放宽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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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

关于放宽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
 
通金管[2007]22号
 
 
关于放宽农村教师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
    在农村教师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不仅事关农村教师待遇问题,而且有利于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有利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村教育和农村人才的培养,尽早满足广大农村教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以帮助其改善住房条件,经研究决定,适当放宽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凡为全体教职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正常汇缴的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其教职员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条件限制。其它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贷款条件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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