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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7545418/2008-00035 文号: 通金管[2008]139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08年09月11日
生效日期: 2008-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主题: 附件:

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通金管[2008]139

 

 

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规定的实施细则

 

各管理部、办事处、业务部、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建金管[2008]258号),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现就有关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就业人员的界定。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五年及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的就业人员不属新就业人员。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新就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