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08-00035 |
文号: |
通金管[2007]70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07年08月27日 |
生效日期: |
2007-08-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查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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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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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查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查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金管[2007]70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查询、
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前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商业银行使用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中心贷款业务部门、各管理部、各承办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应开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的“借款申请人申明”栏中增加“本人同意**银行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的内容。
二、各承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到的个人信用报告,可作为评价借款申请人信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备报送材料与借款申请人的其它贷款材料一并提供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