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11-00003 | 文号: | 号 |
信息来源: | 中国海门 | 生成日期: | 2011年07月18日 |
生效日期: | 2011-07-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调整海门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通金管海门[2011]7号
关于调整海门市2011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海门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调整海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海政发[2005]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海门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将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可作一次性补缴。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到我部领取或从海门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或我部拷贝),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0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请于2011年7月底前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办理调整手续,经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五、单位办理2011年度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六、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七、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联系。联系电话:82221070、82205918、82268598,或者登陆海门住房公积金网(www.nthmgjj.com)留言咨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调整 公积金 缴存基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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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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