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5年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有关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1200-1400元/月(含1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4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1400-1600元/月(含1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7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1600元/月以上的职工,可贷款额度40万元。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