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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6-11 字体:[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49号)精神及南通市编委《关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通编发[2002]128号)规定,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将原各县(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作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直属机构。原海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调整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副科级建制,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一、)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六、)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业务上的管理;
(七、)落实和执行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
(八、)负责来信来访及群众投诉工作;
(九、)负责综合治理、法制建设、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
(十、)承办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