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
—新时代廉政音
第1期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2021年1月31日
(编者按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信念坚定、不忘初心、廉洁自律。要牢记人民群众才是党的执政根基,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久久为功,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定力,铸牢理想信念这个“主心骨”,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用权。本期《清风——新时代廉政音》以“清正廉洁 勿忘初心”为主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一根本问题,做到心无旁骛、宁静淡泊、不忘初心、砥砺奋进。)
◆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1.海安市雅周镇老干部工作专职副组长、老干部党总支部书记、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黄洁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雅周镇关工委、老干部党总支、退教协先后三次申领工作经费,黄洁本人或安排他人制作发放明细,共违规向11名在职人员发放39000元,其中黄洁得款24100元。2019年11月,11名在职人员主动上缴全部违规所得。2020年12月,黄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海门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正娟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问题。2018年6月某日,许正娟在担任原海门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送蚕丝被1条(标价5648元)。案发后,许正娟上缴违规收受的礼品。2020年10月,许正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通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南通正场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金沙粮管所所长王建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9年9月17日至9月25日,王建违反规定,安排正场粮库保管员张某某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接送其上下班,案发后王建上缴公车私用费用。此外,王建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20年11月,王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崇川区钟秀街道生建村社区党委副书记周建忠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问题。周建忠在担任南通新世界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2017年至2020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先后8次共违规收受承接商贸城维修工程、卫生保洁业务的姜某所送14条高档香烟等礼品;2018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周建忠先后3次共违规收受商贸城承租户周某所送礼金2400元。案发后,周建忠主动上交了违纪所得。2020年9月,周建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室主管护师叶建珍违规接受旅游问题。2019年4月26日至27日,叶建珍利用履行手术室护理管理岗位之便,违规接受某医疗器械供应商严某安排的产品考察,严某支付交通、住宿费共计698元。同年5月24日至26日,叶建珍违规接受某医药耗材公司销售员蒋某邀请赴香港游玩,蒋某同事刘某某支付交通、住宿等费用4550元。案发后叶建珍主动上交了全部违纪款项。2020年11月,叶建珍受到警告处分。
◆党纪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 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五条 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 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对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得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应当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表扬。
对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第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廉政小故事
不忘初心 一心为民
——记河南省渑池县仰韶镇党委书记杨润明
他没有成为一名好父亲,儿子高考学习任务紧张、心里压力大,最需要父亲给予支持关怀的时候,他却忙于工作无暇陪伴;他没有成为一名好丈夫,妻子工作遇到阻力请他帮忙,但他坚守原则底线,用党的纪律给予回应;他没有成为一名好儿子,在被抽调到河南省财政厅工作期间母亲得了急性肾结石,为了不影响大局按节点完成任务,他坚守岗位托付兄弟照顾母亲,至今仍心存愧疚。但是他却用实在在的行动和付出践行着“舍小家为大家”的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他就是现任渑池县仰韶镇党委书记的杨润明。
开拓创新,勇挑重担。
1992年至2013年他扎根财税系统20余载,勤勉肯干、步步为营,从乡下财税所的助征员到县财政局纪检组长,他时刻不忘学习、不断充实储备,自学考试取得了会计师资格证书,并获得全国财务管理一等奖。
在担任渑池县财政局任纪检组长期间,他结合实际在全省率先创新惠农补贴一折通支付方式,并推出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在方便群众、增强工作实效方面取得良好反响,先后被《中国财经报》、《财政监督》、《河南日报》、《河南财政研究》 进行了宣传和报道,各地市纷纷前来参观学习,为渑池争得了荣誉。
2013年,渑池作为矿产资源大县,面临矿山私采乱挖、品质低下的困境,他临危受命,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小组建矿产品中心并担任中心主任,他和中心同志一道抢抓机遇,探索“互联网+矿产品”模式,建立了“社会治税综合化+行业代征信息化+税收征管精细化”的综合治税新模式,该模式得到了国家工信部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充分认可,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运用。任期内,中心累计代征代缴矿产资源税费30.84亿元,新增现货交易额1183、83亿元,新增代征税费134、41亿元,连续5年被评为省行业模范标杆;全国财税改革会议在渑召开、工信部有关领导也多次来渑指导工作,河北、安徽、辽宁、山东、贵州等兄弟省市纷纷率队考察,学习先进的经验,全国200多个县市效仿建立了独立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心系发展,永不退缩。
2017年组织任命他担任仰韶镇任党委书记,面对乡镇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脱贫攻坚任务重、城市建设任务重等状况,他和全镇干部职工迎难而上、克难攻坚。
3年来,仰韶镇引进及谋划对接工业项目18个,累计总投资约140余亿元,服务教育、医疗、卫生、交通、棚改等城市建设项目40余个,全镇经济持续向好、城市功能不断完善。为了及时高效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难题,多少次他深入现场解决征拆难题、多少个深夜他组织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5+2、白+黑”成为他工作常态。妻子心疼他、同事们多次劝解他,“要适当放慢脚步、多注意自己的身体”,但换来的永远是一句“我浑身都是干劲,不管有多大的困难,仰韶镇一定要做排头兵。”
在对通往仰韶博物馆的渑博路进行提升治理时,乡镇财力不够、规划设计能力欠缺,面对重重阻碍,周边有了打退堂鼓的声音,但他明白这是服务百年仰韶系列纪念活动、擦亮仰韶文旅名片、提升渑池形象的有力举措,他不为困难所击倒,找来全国知名的专家进行规划、申报项目、筹措资金,付出总有收获,通过努力和外围的宣传, 洛阳客商已和渑池就仰韶遗址公园附近建设提升达成合作意向。
不忘初心,一心为民。
2017年到仰韶镇工作第一天,他便奔赴北京接访。几十名拆迁群众进京反应拆迁后安置房因故未建成使用,五年来居无定所、寄人篱下。看到群众能为了全县的事业舍弃小家同意搬迁,他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发挥镇党委书记的头雁效应,全力以赴解决群众难题。他顶着省委巡视、各级督查督导和群众不断上访的压力,迎难而上,统筹各个方面因素制定搬迁安置方案、入户走访稳定群众情绪,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157户群众297套房的安置,同时聚焦群众生活质量提升,积极协调建设资金300余万元,对安置社区路面、活动广场、给排水管网、热力管网、社区绿化等进行了完善提升,让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得到了实惠,群众满意度攀升,从信访不断的“乱村”改变为基层凝聚力“强村”。
“尽全力改善提升群众生活质量、群众的事立刻办马上办...”他经常这样要求镇村干部,自己也时刻率先垂范。为了摸清全镇贫困人口现状,他带领镇村干部穿梭在村舍民宅,一年半的时间访遍了全镇488户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为了实现贫困户致富增收,他和村组干部一道奔走于田间地头,聘请专家做规划、作指导,大力发展“双椒一药”带贫产业,全力推进新型体验式农业基地建设,全镇产业调整率达60%,实现了贫困家庭“家家有产业、年年可增收”;探索性创立镇助农富带贫公司,吸收贫困群众组成保洁队伍,实现村域常态化保洁的同时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岗位。2017年脱贫交叉检查中,他联系的后涧村实现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扶贫资金使用“三个零差错”;截至目前全镇488户1359名贫困群众全部脱贫退出,生活面貌极大改善,群众齐说的党的政策好!
“没有沾上润明一点光...”这是亲戚朋友对他最多的评价,他保持了共产党人的正直和原则,他把群众的利益置于心,把对党的忠诚践于行,他用心用情用力为人民幸福、家乡发展做着贡献!(【清廉网】(杨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