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廉政读物——《清风—新时代廉政音》(2021年第四期)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29 09:45 累计次数: 字体:[ ]

清风

—新时代廉政音

第4期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2021年4月30日

(编者按 每名党员干部必须挺起“宽肩膀”、锤炼“真本领”、怀就“大格局”。把理想信念是否坚定作为检验党员干部的客观标准,真正让理想信念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锻造出坚守初心、勇担使命的“宽肩膀”;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定力,锻造出坚守初心、勇担使命的“真本领”;用乐于奉献的伟岸胸怀锻造出坚守初心、勇担使命的“大格局”。本期《清风——新时代廉政音》以“坚守初心 勇担使命”为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入党时的誓言,坚守入党时的信仰,肩负起历史使命,用担当诠释对党忠诚、践行革命誓言、彰显为民情怀。)

◆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1.海安市南莫镇姜刘村党支部书记孙泉等人未认真履职,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被纳入低保问题。2012年6月,姜刘村原民政协理员陈龙权为村民彭某某填写低保申报材料时,未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将该户申报为低保户。时任村委会主任孙泉明知彭某某户相关信息不实,审核把关时仍同意申报,致使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彭某某户自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违规享受低保资金58350元,造成国家财政损失,孙泉还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问题。2020年11月,孙泉、陈龙权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如皋市城北街道纪港村村委会委员朱世兰利用职务便利公款私存问题。朱世兰在担任纪港村经管员期间,为帮助他人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先后2次将收取的土地租金及农户农保、医保款共计676567.91元,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款,利息被其占为己有。朱世兰还存在套取村集体资金用于账外支出招待费等问题。2020年11月,朱世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责令其辞去纪港村村委会委员的职务。

3.如东县双甸镇田季村党总支书记冯素林等人违规列支村集体资金并私分问题。2020年3月,冯素林与村委会主任王巍威、妇女主任吴春凤、民兵营长冒袁建、综治专干许正吴、现金会计冯晓红、原经管员丛勇志等7人共同商议,以农灌水费征收服务费的名义,从收取的农灌水费中违规列支23768元,用于发放给未参与水费征收工作的上述人员。2020年12月,冯素林、王巍威等7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通州区先锋街道永安村村委会副主任、会计尹婷虚增土地面积,为其父违规领取补偿费问题。2016年,时任村会计尹婷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父尹某某虚增0.66亩河坡绿化用地面积,致使2016年至2019年间,尹某某领取青苗费、土地租金共计3142元。2020年7月,通州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检查时,尹婷主动将其父违规领取的补偿金全部退回至村账。2020年11月,尹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廉政小故事

坚定理想信念 不断追求更好地自我

—— “清风标兵”丁俊平:

丁俊平,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赛罕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任赛罕区大学西路街道党的基层建设办和社会事务(劳动保障)办负责人。

自2000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在街道工作的20年间,他始终坚持以居民群众为中心,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秉公办事、扎实工作,热忱为群众服务,得到了群众和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勤奋学习,崇高信念。作为一名拥有21年党龄的老党员,从事过多部门工作,在学习中成长,学习中进步。工作至今共获得国家、市级、区级、办事处等各类荣誉25次,特别是2010年以自治区唯一一名基层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所负责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2004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总评获得全市总评第一;2007年获得全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获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的“创先争优为民服务优质示范服务窗口”等多项表彰和荣誉。

勤政务实,服务群众。作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他深知打铁必须自身硬,在实际工作中以“提升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水平”为着眼点,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切入点,通过健全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带领部门全体干部,建立健全了就业再就业工作14套管理台账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自主研发了管理系统模块,实现了微机录入平台查询。制定完善了“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十一项制度,规范了各项具体经办服务流程,明确了工作职责,树立了良好形象,赢得了群众的信赖。

廉洁自律,勇于担当。作为一名党的干部,他把“做事先做人,万事勤为先”,处处以一名优秀党员和“清风干部”的标准对照、检查、规范自己的行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经常利用闲暇时间与群众谈心,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当群众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主动耐心地开导,尽自己最大力量去帮助群众,成了群众的贴心人。

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他勇于担当,无论是棉纺厂拆迁改造、“十个全覆盖”、高架快速路建设拆迁……每一项工作都有他的身影。2020年春节刚过,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疫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奔赴工作岗位上。他主动调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加入到包联的新建东街社区的疾控队伍中。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他身兼数职,协调物资,巡察卡点,解决卡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了一名守护好社区,守护好家园的多面手。

不负使命,积极建言献策。他作为赛罕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积极参加调研活动是他的又一项主业。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电商项目线上就业少,线下就业多,要注重线下就业统计。二是要加强统计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调查。三是要切实落实好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参加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开放日”活动时他提出的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多开展中小学普法进校园活动,设立联系点,以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明是非、知荣辱。二是加强源头预防,开展“入校第一课”等。这些建议均得到了区人大和相关部门的回复,他成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丁俊平同志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基层党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不愧为荣获全区首批“清风标兵”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