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
—新时代廉政音
〔2022〕第1期(总45
期)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2021年1月26日
(编者按每一个共产党员干部要以敬畏之心对待“权力”。权力意味着责任,作为党的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权与责之间的关系,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要政治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牢牢把自己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永葆党员的先进本色,才能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干部。本期《清风——新时代廉政音》以“敬畏之心对待权力”为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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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1.海门区税务局包场税务分局四级主办俞勇违规收受礼品礼券问题。2011年至2018年,俞勇在第一税务分局、包场税务分局等分局工作期间,先后多次违规收受某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所送的海鲜礼品、礼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2021年11月30日,俞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海门区税务局包场税务分局原三级主办施燕违规收受海鲜礼品问题。2009年至2019年,施燕在第一税务分局、包场税务分局等分局工作期间,先后多次违规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曹某某所送海鲜礼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30元。2021年11月30日,施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海门区行政审批局安全审查科科长黄海燕违规收受海鲜礼券问题。2018年至2021年,黄海燕在担任行政审批局首席审批员、安全审查科科长期间,先后多次违规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曹某某所送海鲜礼券,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2021年10月15日,黄海燕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四甲镇四甲粮食管理所施冬、张惠明、蔡华等人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问题。2021年上半年,时任四甲粮管所所长施冬、党支部书记张惠明、副所长蔡华,对四甲粮管所下属新余粮站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发现某化工企业曹某某租用新余粮站1至4号仓库并擅自存放危化品的问题,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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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2021年11月30日,施冬、张惠明、蔡华等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海门港新区幸福村群团干部、网格员罗翠对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不力问题。2021年3月至6月,罗翠在担任海门港新区幸福村群团干部、第四网格网格员期间,对网格内可疑“小化工”企业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发现新余粮站1至4号仓库存放危化品的问题。2021年10月28日,罗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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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至三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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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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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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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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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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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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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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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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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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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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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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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小故事
不待扬鞭自奋蹄的“85后”
——记海门区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薛震
“我们是一支拉得出打得响的纪律部队。”16年前,警校第一次列队时大队长对大家说过的这句话,薛震至今记忆犹新。2013年,薛震从海门区公安局调至海门区纪委监委工作,他觉得这句话不仅适用于公安干警,同样适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因此进入纪委监委工作以来,薛震严于律己,兢兢业业,刻苦认真,成绩优秀,曾3次获得海门区委区政府嘉奖,尤其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获得“海门青年五四奖章”。
舍小家为大家,抗疫面前“冲在前”
2020年春节,对于薛震来说,注定是个特殊的日子。1月23日,根据组织安排,薛震协助负责海门区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工作。第九纪检监察室所负责的监督辖区是海门的行政、经济、人口核心区域,初到任上,他自觉肩上的担子很重。而此时的他,每天下班后,还要去护理院照顾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病父亲。
腊月二十九的晚上,正在护理院照顾父亲的薛震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要求第九纪检监察室自次日起,开始对所辖三个区镇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任务,他没有向领导和同事说明自己的家庭困难,更没有请假。当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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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召开室务会,结合所辖三个区镇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督查方案,第二天就带队督查辖区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
一面是悄然肆虐的新冠疫情,一面是眼看时日无多的父亲,牵挂两头的薛震只得不分昼夜地往返于父亲的病床和疫情防控现场。在人生最后的时光里,父亲看着他疲惫不堪的模样,心疼地说:“你负责一个科室,单位里的事情离不开你,我这里有你妈在,你就放心去吧,一定不能辜负组织对你的期望。”看着已经瘦骨嶙峋的父亲,薛震隐隐意识到:这一次,也许会是永别。
农历大年初二,薛震的父亲永远离开了人世。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薛震决定一切从简,谢绝了亲朋好友及单位同事前来吊唁父亲的好意。
仅在父亲出殡后的第二天,薛震就重返疫情防控监督工作一线。每天晚上,薛震都会根据上级安排和要求,及时制定第二天的督查方案,然后再布置给所属成员。几乎每晚都要忙到深更半夜,第二天,他依然抖擞精神,继续带领大家对所辖三个区镇的87个村居(社区)进行疫情防控督查,对辖区内近400家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学校复学防控情况、所辖区镇防止外来疫情输入情况进行查访。
那段时间,薛震像一个不停旋转的陀螺,每天都在忙碌中度过。没有休息过一天,人也整整瘦了十斤。“每一天都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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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战斗一样,过得忙碌而紧张,看到辖区无恙,觉得再辛苦也值了。”薛震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强监督重效果,群众面前“有担当”
2020年,第九纪检监察室在所联系区镇共立案110余件,调查处理信访件30多件,开展各类专项监督13个……这些数字成绩单的背后是辛勤的付出,无私的奉献,更是体现了室负责人薛震一心为民的情怀。
2020年7月,在海门区纪委监委危房改造专项督查中,薛震实地查访发现,海门街道三和村某农户房屋破旧,墙体开裂,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这种危房为什么没有得到及时改造?万一倒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怎么办?群众利益无小事,薛震怀着焦虑的心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经了解,该民房户主为低保户宋某某。走访村干部得知,2019年8月,村里把他作为危房改造户上报了,后来因为没有工匠接活,宋某某就自愿放弃了。情况真如村干部所说的那样吗?带着一个大大的问号,薛震和同事们决定找宋某某进一步核实。经查,宋某某家是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2019年宋某某家住房被村里作为C级危房上报,最多可申请到11500元的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宋某某家有3间房,他想全部改造,但11500元的补助资金只够改造2间。村里见宋某某拿不出额外的钱,就让其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危房改造的说明,后来干脆连一间房也没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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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调查清楚后,第九纪检监察室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了情况,区纪委监委督促海门街道联合三和村“两委”组成工作专班,重新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并根据宋某某家自筹资金能力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解危措施,消除宋某某家的住房安全隐患。在改造实施过程中,薛震要求所在科室同志对危房改造进度全程跟踪监督,保障该项工作有序推进。最终,危房完成改造,老两口住进了安全、宽敞的新房。第九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了工作失职失责的海门街道和三和村相关责任人。
拒人情讲正气,考验面前“硬得起”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时常会面临各种考验。“打铁必须自身硬。自己挺不直腰板,怎么能公正无私地办案?”薛震经常这么和同事说。进入纪委监委以来,薛震主要在审查调查、监督检查以及信访条线工作,因此也有一些同学、朋友、亲属向他打听消息,托他说情打招呼,有时还送上礼品、购物卡甚至现金,这一切都被他一口回绝。一次在调查核实涉及某局副局长的信访件时,这名副局长拿出了购物卡硬要塞给薛震,他不为所动,义正言辞地拒绝了。同时告诉对方,如果行得端坐得正,组织上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如果存在相关问题,又不愿意如实交代清楚,组织上也绝不会放过有问题的人。这就是薛震,刚正不阿,铁面无私,多年来从没有办过“人情案”,没有泄露过任何线索和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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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工作、生活中,薛震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能自觉净化生活圈、交际圈,自觉主动与涉案老板、官员保持距离,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不该帮的忙坚决不帮,做到清心寡欲,洁身自好,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
“人生一征途耳,崎岖多于平坦,忽深谷,忽洪涛,幸赖桥梁以渡。桥何名欤?曰:奋斗!”薛震深谙此语真谛。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这名“85后”纪检监察干部正步履铿锵地奋进在正风肃纪反腐的新征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