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廉政刊物——《清风——新时代廉政音》(2023年第3期)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09 17:28 累计次数: 字体:[ ]

清风

—新时代廉政音

〔2023〕第3期(总59期)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2023年3月31日

(编者按 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古语云:“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廉洁自律是党员干部的生命线,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关键要增强思想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勤掸思想之尘,注重练就廉洁自律的定力。多思贪欲之害,时刻保持慎初慎微的警醒。常破心中之贼,切实做好久久为功的准备。领导干部须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以无欲则刚的正气拒贪欲于千里之外,做到“耸廉勤之节,塞贪竞之门”,给兴趣爱好加把锁,给对外交往划条线,给生活情趣设道岗,时刻强化应对“妄思”“妄动”抗体,纯洁党性、净化灵魂,带头树好廉洁自律的“风向标”。)

◆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1.海安市墩头镇墩北村原村委会主任翟桂明等人不正确履责,将不符条件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问题。2007年11月,时任墩北村村委会主任翟桂明、民政协理员崔一萍,在初审、审核过程中,明知本村村民黄某某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致使黄某某于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违规享受五保金共计51705.5元。2020年9月,翟桂明、崔一萍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如东县栟茶镇陈湾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宏等人弄虚作假,套取农资综合补贴等问题。2015年,时任陈湾村党支部书记张宏、副书记夏秀梅、妇女主任周琴在参与上报农户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面积过程中,经共同商量,将村集体的副业场公用面积分配到各自包组的农户和本人或亲属户头上进行上报,通过一折通打卡共套取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共计10830.74元。2017年4月,上述3人将套取的补贴上缴村账。2020年10月,张宏、夏秀梅、周琴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通州区石港镇志田村原民兵营长金长新不如实申报,将不符合标准的村民纳入低保问题。2009年6月,时任志田村民兵营长金长新,作为分片村干部,未如实核实、填写季某某赡养费收入,以“生活困难”等理由,将不符合标准的季某某纳入低保,2018年6月,石港镇开展低保自查自纠,取消季某某低保待遇。期间,季某某共违规领取低保金26219.5元。2020年9月,金长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海门区悦来镇启文村定职干部吴红兵公款私存问题。2017年11月至12月,时任悦来镇忠义村会计吴红兵利用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将暂存在其名下某商业银行一折通存折上,以及其保管的2018年度医保款,共计54万余元,存放在活期大额存单产品“益农存”上,共获利420.47元。2020年8月,吴红兵将违纪所得上缴镇财政账户。2020年8月,吴红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室主管护师叶建珍违规接受旅游问题。2019年4月26日至27日,叶建珍利用履行手术室护理管理岗位之便,违规接受某医疗器械供应商严某安排的产品考察,严某支付交通、住宿费共计698元。同年5月24日至26日,叶建珍违规接受某医药耗材公司销售员蒋某邀请赴香港游玩,蒋某同事刘某某支付交通、住宿等费用4550元。案发后叶建珍主动上交了全部违纪款项。2020年11月,叶建珍受到警告处分。

◆党纪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 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

  第六条 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八条 违纪党员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同时担任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党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地方党委、纪委无需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九条 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撤销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办理。

  第十条 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审查的,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照程序将案件材料和处理意见转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下一级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党组织报负责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系负责审查的纪委下一级党组织的,由负责审查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下同)以及未设立纪委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三)违纪党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

  (四)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五)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六)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的;

  (七)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前款规定中的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归口领导、管理单位,或者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党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纪委全体会议,下同)审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于15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批准;党委应当及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分歧较大且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酝酿。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党纪处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负责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其中给予其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日内报请同级党委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前。

  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须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在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于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沟通;上级纪委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馈处理意见的限制。

  第十八条 经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经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全体会议对本级地方党委、纪委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分别参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追认须待对前三款所涉人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在下一次相应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或者地方党委、纪委全体会议上进行。

  前三款所涉人员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的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无须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按照程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处分决定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党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一)中央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后,由中央纪委报党中央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下简称省级党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以下简称省级纪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三)地方党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处分事项后,被处分人系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的在职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地方纪委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四)地方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地方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其中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还须同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五)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等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备案;

  (六)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分别审议批准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备案;机关纪委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还须报机关党委备案。

  前款规定中的备案工作,应当由负责报备的党组织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对在职党员干部已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案件汇总报相应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基层党委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基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基层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基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廉政小故事

心轻外物 灵性自生
——记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杜开林

2022年8月30日,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亲切会见了受表彰人员并一起合影留念。这是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这些受表彰的人员当中,有一位来自江苏省南通市的资深法官。他,就是全国优秀法官、江苏省先进工作者、江苏最美法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杜开林。由此杜开林也成为江苏法院系统唯一且南通市首个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殊荣的公务员。

自2007年4月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以来,杜开林用实际行动叩问初心使命,用专业撒播希望光明,用睿智破解司法难题,成为百姓心中“靠得住、打得赢、过得硬”的人民法官。

理论实践 完美结合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多年来,在业务学习上,杜开林从未敢懈怠。他深知,只有博观约取各种知识,才能自如地穿梭于理论与实务之间。“他实现了审判实践与法学理论的完美结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胡玉鸿在举荐杜开林为江苏审判业务专家时如是说。

杜开林立足审判执行岗位数十年如一日,先后在《法学》等期刊丛书、学术研讨会发表60余篇论文,其中有十多篇法学论文被《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国家级法学核心期刊所录用,多次在全国、全省学术研讨活动中获奖。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事诉讼法》修改等立法(司法解释)座谈及相关研讨会,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二、三等功各3次,获评江苏省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法官,被选树为江苏政法先进典型。

杜开林牵头负责“365”全流程执行无纸化办案系统先后获评“江苏智慧法治十大优秀案例”、2021年电子政务典型案例、2022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创新案例,并由最高法院信息中心和执行局联合向全国法院推广。“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改革”入选江苏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典型事例;开展“六稳”“六保”专项执行及案款发放等大小行动数百次,被评为南通市政法系统十大“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并列为2022年度南通市级“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的首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杜开林的金刚钻只有短短九个字:爱学习能吃苦肯钻研。

2020年7月,杜开林到执行局履新时,法官助理孙宁璞惊呆了:新局长满满几推车的“家什”全是书。“文武之道就是一张一弛,有空多去图书馆坐坐。”杜开林笑着说。

为了尽快成为执行领域的“行家里手”,杜开林放弃了很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是常态,甚至假期都泡在办公室,把执行领域的各类法规、解释通读了一遍。两年多来,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了孙宁璞和执行局里的一大批年轻干警。如今,学习和调研在南通中院执行局里已蔚然成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经常会遇到各种新类型执行案件,但杜开林一直坚信事在人为,只有“不努力”的人,没有“办不了”的事。每当遇到困境,杜开林更多考虑的是“怎么办”。

在一件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的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承办人发现侦查中海关缉私部门冻结了被告人的两个离岸账户。因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资金往来受到外汇管制,这类财产的执行没有先例可循,此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困境。面对经验上的盲区,杜开林和承办人一起钻研做功课,探讨协助扣划的路径,积极寻求执行机关的帮助,终于成功将被执行人离岸账户中的近40万美金全部执行到位并上缴国库,这在南通市乃至整个江苏尚属首例。该案让杜开林更加深刻地领会到,工作中不是有回报才努力,而是努力了才有收获。

爱憎分明 伸张正义

“作为刑事法官,他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更富含道德智慧的素养。虽然刑事审判很冷冰,但他内心很温情。他对被害人心存怜悯,对被告人爱憎分明;他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更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在获评江苏最美法官时,组委会这样评价杜开林。

一起19岁少女被强奸杀害案,被告人李某某诡辩是谈朋友女方自愿,拒不认罪。杜开林仔细审阅案卷,抽丝剥茧厘清案件信息,用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判决。“感谢法官伸张正义,让我们重燃生活的希望。”被害人的父母在杜开林帮助下申请司法救助并获批准。

在江苏刑事审判领域,杜开林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一名“专家型学者型法官”。几年前,黄振兴等13名被告人在安哥拉境内持枪单独或联合实施绑架中国公民8起,累计勒索钱财117万美元。该案系公安部“5.11”专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国人关注。南通中院指定由杜开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

案件发生在境外,取证条件十分有限。“从接到案件那天起,开林每天就泡在办公室,工作到十一、二点都是常事。”南通中院刑一庭庭长臧建伟说,“他沉得下心、吃得了苦,很快就吃透了全部案情,起草了两万余字的庭审提纲,多次召开庭前会议,梳理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还为两名未请律师的被告人申请了法律援助。”

开庭时整个庭审虽然很顺利,但还有一名叫顾昌峰的被告人拒不认罪。

杜开林反复查阅案卷材料,终于一摞高高的卷宗中找到了蛛丝马迹:顾昌峰的一名同案犯供述,曾经收到顾昌峰托人传来的一张通风报信的小纸条,上面写有“最近查的很紧,你们不要再做案了”等字样。

“如能找到这张报信纸条的原件,无疑就是找到该案的突破口。”杜开林当即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这一证据。

一周后,经公安部与中国驻安哥拉大使馆联系,杜开林拿到了那张报信纸条的原件,纸条上的名字与顾昌峰的签名一致。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顾昌峰沮丧地低下了头。

本着既要适用中国法律,又兼顾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杜开林花了一周时间,起草了该案80页计6万余字的判决书。该案一审判决后,在安哥拉当地华人区引起了轰动,有力震慑了此类犯罪。

司法是希望,是利剑,也是安全感。2018年1月起,杜开林的“利剑”瞄准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

在一起重大涉恶案件中,以施某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组织境内多人赴澳门赌场赌博,并通过“洗码”“占成”“托底”谋取非法利益;还先后在海门、崇川等地向多人提供赌博网址、账号进行电投赌博,涉案赌资累计超过10亿元。

在催收赌债过程中,该犯罪集团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宣判后,百姓一片拍手称快,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雷厉风行严格执法

2020年7月起,杜开林调任执行局主持全面工作。面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大考”,如何高效开展执行工作,成为摆在杜开林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雷厉风行的他,一上任便铆足劲钻研。除了规范优化执行工作各项流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外,依托信息化技术,牵头推出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运用为基础,运用节点互通、数据共享、智能辅助、精准管控的“365”全流程执行无纸化办案系统。

“3是‘三个中心’,指通过集中扫描、案件材料中间库和数据处理这三个中心实现电子卷宗深度运用;6是‘六个批量’,包括批量制作执行通知书、批量制作线下查控文书、批量回传线下查控结果、批量线上查控、批量制作谈话通知和批量送达。5是‘五个模块’,实现财产分析智能化、案款管理智能化、繁简分流智能化、终本巡查智能化和执行公开智能化。”杜开林介绍,多件事合为“一件事”,高频事项从线下跑到线上,“数据多跑腿”显著提升了执行效率,让老百姓享受实实在在的便利。

2022年4月8日开始,因疫情形势严峻,南通主城区相继实施静态管理、居家办公。作为执行局负责人的杜开林主动留守单位,在办公室一住就是8天8夜。

疫情阻挡不了执行步伐,在杜开林的带领下,全市法院4月份执行到位近8亿元,通过云集中、无接触等方式发放执行款近5亿元。2022年5月30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以《“云端”执行 智慧战“疫”——江苏南通法院“365”全流程执行无纸化办案系统应用工作纪实》把南通法院这一创新经验辐射到全国各地。

“仗剑严格执法 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杜开林收到的一面特殊锦旗,上面写满了当事人的感激和满意。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是对32000吨螺纹钢这一特定物的履行。涉案双方于2015年签订买卖合同,当时钢材市场均价为2000元每吨,后因疫情及市场等因素,价格每吨飙升到4000余元。因价格过于悬殊,双方当事人一直处于僵持状态,甚至发生封堵厂门、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冲突。

“如果久拖不决,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生效的文书变成一纸空文;对于被执行人来说,简单粗暴的履行,有违公平,势必会给被执行人的生存造成危险。执行此案千万不能‘霸王硬上弓’。”杜开林本着将“损害度降到最低、满意度推上至高”的原则,历时2021年一整年,他奔走调研,“小火慢炖”,最终圆满化解了该案的执行之痛。

就像这样,杜开林及其执行团队两年间收到了数十面锦旗。每一面锦旗,都是群众满意度的真实写照。

中空外直 廉政为本

法官的良知是最好的法律,廉洁是法官良知的基础。干了多年审判执行工作,免不了要跟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杜开林遇到过扬言要给他点颜色瞧瞧的被告人,也碰到过暗地里请他通融通融的当事人。

杜开林最喜欢《菜根谭》里的一句话,“吃菜根,淡中有味;守王法,梦中无惊。”他一直坚信,只要依法办案,凭良心做事,就没什么好怕的。记得在办理一起因寻衅滋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时,被告人的姐姐送来一个装满10万元现金的茶叶盒,称如果她弟弟能轻判,这些都是酬谢费。杜开林当即严词拒绝,并立即报告院纪检监察部门。

心轻外物,灵性自生。从事审判执行工作16年来,杜开林坚决守住做人的良心底线,不逾越纪律红线,不触碰国法高压线,把遵守法律作为一种政治责任、行为习惯和自觉追求。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杜开林深知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队伍建设是最关键一环。成为执行局负责人后,杜开林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加强履职保障和司法能力建设,对执行违纪问题,以零容忍态度查处纠正,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的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

新时代是接续前行的时代,更是创新的时代。在创新思维的引导下,杜开林和同事们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姿态和务实的举措,把一个个严重制约执行效率的“槛”,变成一扇扇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门”。

披袍执甲,法律的威严源自他的用心守护;人民满意就是他心中永恒的“王道”。国徽之下,天平之上,杜开林就是所有人民公仆的时代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