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028/2025-0008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海住建发〔2025〕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期房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实施意见 |
关于期房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海门区教育体育局于2023年11月印发了《优化海门区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海住建发〔2023〕118号)。原措施试行期已满,根据执行情况评估修订,现就在我区新购商品住宅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我区购买一手商品住房且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购房人,凭预(销)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全款缴纳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在该商品住宅所在施教区学校入学,起始年级享受施教区学生同等待遇,非起始年级由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对应年份招生工作意见统筹安排。
2.上述对象在安排入学时,购房人需签订承诺网签备案合同不撤销,不变更购房人声明。
3.对应商品住房自入学之日起,计算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期限。
4.本意见解释权归海门区教育体育局、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三年,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止,施行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