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海住建发〔2016〕73号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海政办发{2009}179号)、《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流程》(海住建发〔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应急使用项目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区、镇(街道、园区)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需求,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察看,认定是否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二)申请人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见证)
(三)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由所属区、镇(街道、园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调处。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
维修项目实施结束,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审核后,申请人提出资金划拨申请。
5000元(含)以上的应急维修项目,须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维修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审核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5000元以下的应急维修项目,公示期受益范围内“双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出审核要求的,由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维修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审核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50000元(含)以上的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人须向所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管理,并通过竞争的形式选择维修队伍。
(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照审核意见办理划款手续。
(五)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向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实施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可向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报,由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与所属区、镇(街道、园区)协商组织代修。上述维修费用从相应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表格
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事前备案表
(5万元以上项目)
应急维修
区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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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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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
内容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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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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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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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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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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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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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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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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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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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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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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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本表一式叁份,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属地居委会、申请人各执一份。
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现场确认表
(5万元以下项目)
应急维修
区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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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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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内容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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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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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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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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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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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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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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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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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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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本表一式叁份,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属地居委会、申请人各执一份。
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
方 案 公 示
一、应急维修项目概况:
。
二、应急维修项目预算
本项目需要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共计 元。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其中:
维修项目:
1、 ;
2、 ;
3、 。
三、施工单位(附身份证或资质证书、协议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施工时间:
六、保修年限: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维修启动应急使用程序,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以最终审计价在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七、验收主体及方式:施工结束后,由 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本项目,由申请人 经办此事,由 居委会见证,请各位业主进行监督。业主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举报。
举报电话:
居委会: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公示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7天)
申请人: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盖章):
电 话: 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海门市应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情况告知书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 反映及 (部门)整改意见,为消除居民居住安全隐患,主要对(维修项目): 。根据《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启动应急程序。该维修项目由 拟定了维修方案,并负责委托实施维修,预算费用合计为 元。维修合格后,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维修决算费用审核,最终审核价为 元。该费用从 (小区)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中分摊列支。
特此告知。
经办人:
电 话: 居委会、业委会(盖章):
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人 系 小区 幢 室业主,因 ,需动用本幢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承诺,所述情况属实,并经属地社区居委会见证盖章,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存档。所办理一切手续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如有虚假,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单位) 系 小区物业,因业主反映 ,需动用本幢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承诺,所述情况属实,并经属地社区居委会见证盖章,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存档。所办理一切手续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如有虚假,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章:
联系电话:
(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
年 月 日
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表
编号: 应急备[ ]第 号
申请单位 (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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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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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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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号楼 室 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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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维修 □改造 □更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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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 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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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审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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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维修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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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维修 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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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使用维修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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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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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使用事前备案表(应急使用现场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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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使用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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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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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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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与维修单位(个人)签订的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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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使用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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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使用维修项目现场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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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单(维修金额超出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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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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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委 会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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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业主委员会已对项目预算,结算数额进行审核,同意在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元。
业委会经办人: 复核: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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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委 会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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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居委会已对项目预算,结算数额进行审核和监督。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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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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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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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维修资金使用请在 中支付。
申请附件材料装订于本月度财务凭证中。
财务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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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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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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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
现 场 验 收 单
年 月 日
应 急 维 修
区 域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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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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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情况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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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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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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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地 政府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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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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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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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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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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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本验收单只适用于《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
通知》中第一款第一、三、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相关竣工验收由申请人负责组
织;《通知》第一款第二、五、六、七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
专业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