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体育场周边地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海房征公字【2020】1号《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政府于2020年8
月26日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现本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公告如下:
邱祖权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海征补字【2020】8号,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邱祖权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书
海征补字【2020】8号
征 收 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
被征收人:邱祖权,男,1941年8月出生,住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203室,身份证号码:320625194108**001x。
因体育场周边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20年6月8日依法作出海门市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决定(海房征公字【2020】1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海门市宏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抽签选定江苏跃龙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为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203室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15390号,建筑面积106.7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二、 争议事实和理由
《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8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1311653元;搬迁费为人民币534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12000元;附属设施补偿费54121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1378308元,全部存储在江苏银行海门城中支行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区政府公布的《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