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mszsb/2020-00037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海门市城区房屋阳光搬迁操作规程 |
为进一步提高城区房屋搬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城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市政府年初将城区的年度房屋搬迁任务下达给相关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按本规程具体组织实施搬迁房屋的补偿与安置工作。
第三条 被搬迁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包括房屋建安成新价补偿、房屋区位补偿、宅基地差值或价格评估的修正因素补偿、附属设施补偿、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误工补贴等。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产权调换补偿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补差和货币安置奖励。
第四条 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对被搬迁对象的房屋情况、用地情况、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情况的入户摸底调查,拍摄被搬迁房屋内、外影像资料。
第五条 实施单位根据入户调查掌握的信息及情况,向自然资源、公安以及属地政府等部门调阅相应档案资料,对房屋搬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情况、用地情况、成员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进行梳理,并在搬迁现场公示。
第六条 入户调查基本完成后,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对象在本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中通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组织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实施单位依据城区征收房屋的搬迁政策以及被搬迁地块的实际情况,编制并下发搬迁政策宣传口径。
第八条 实施单位发出《评估通知》(初评),由评估机构实施初次评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以及依据房屋搬迁的政策以及评估规则,对被搬迁对象的房屋实施评估。
第九条 实施单位对房屋的产权人、房屋产权面积、实测面积、房屋结构、成新率、等级以及家庭成员情况,进行逐户会商核准,并组织现场公示,该公示为第一轮公示,时间期限5天。
第十条 第一轮公示期间,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单位出具的《房屋附属设施评估计算表》发放给被搬迁对象,并组织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提出疑问或异议的被搬迁对象实施现场释疑解惑,同时指导被搬迁对象对照被搬迁房屋进行查漏找缺,为补漏评估做准备。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组织评估补漏。对被搬迁对象提出的遗缺项目,由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复评补漏,出具被搬迁对象的房屋附属设施评估计算表(复评补漏)。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该公示为第二轮公示,时间期限5天。
第十二条 房屋附属设施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搬迁对象仍有疑问或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做好评估方法、评估依据的解释说明。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予以复核并确认。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在第一轮公示结束后,启动“合法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析产分户”的审批工作,对提出疑问或异议的被搬迁对象,做好政策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拟定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草案,并组织进行会商,形成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对地块内所有被搬迁对象析产分户、人口享受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复核。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对被搬迁对象补偿安置的总体情况进行现场公示,该公示为第三轮公示,时间期限7天。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与被搬迁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腾房验收单》,并将签约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按照地块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安置房源情况,拟定安置房选号规则和选房规则,采取“电脑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及选购安置套房,并将结果公告。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负责所有公告、公示以及通知等的张贴、摄影、摄像和归档留存。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搬迁工作的公开、透明。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在公开信息过程中擅自操作弄虚作假造成超额或克扣补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区镇的搬迁项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海门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