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南通艾郎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MW级风电叶片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沿海大道南侧、纵二河西侧
建设单位:南通艾郎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曹磊(05353243505320421)
受理日期:2022-4-8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沿海大道南侧、纵二河西侧,总投资17.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500万元。企业拟购置土地新增占地面积365104平方米,引进辛帕拖动式结构胶混胶机、手糊树脂混合机等设备,建设年产1000套MW级风电叶片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具备年产1000套MW级风电叶片的生产能力,最终形成全厂年产2000套MW级风电叶片的生产能力。本次扩建项目生产的产品用于海上风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锅炉排水和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排入南通海川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符合《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前加工阶段主模制备、腹板、小部件制备、组装阶段,灌注固化、合模固化、胶接、手糊外包边、刮腻子、恒温间暂存、胶衣固化和脱模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非甲烷总烃(其他)标准。芯材加工、碳梁加工和后加工阶段(切割、铣面、打磨粉尘)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标准。调漆、涂漆、烘干工序产生的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限值。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碳黑尘、染料尘)标准。乙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醋酸丁酯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中的表1标准。锅炉燃烧废气SO2、烟尘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NOx执行《南通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不高于50mg/m3要求。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1.建设单位于2021年7月15日在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网站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3日在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网站、海门日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3日)和项目所在地公告栏对该项目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在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网站上对该项目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2101961
电子邮件:hm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