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470080/2022-00168 分类: 其他\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文号: 海行审发〔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日期: 2022-04-15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4-18 12:5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通行审规〔2021〕1号)及《南通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通行审规〔2021〕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遵循简政放权、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的原则,着力提升政府整体服务效能,大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

本方案所称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1、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属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登记,也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2、为方便市场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且仍属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展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只需要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换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注“一照多址”字样。但市场主体要求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除外。

3、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对仅作为住所使用的地址,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自主申报,住所地址信息经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校验一致的,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就产权权属、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屋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4、经营场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各区镇(街道)从整体规划、城市管理等职能角度出发,对辖区内的房屋,通过一定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对不允许作为经营场所或者不得从事餐饮、药店、洗浴、五金加工、废旧收购等特定业态的房屋地址信息应用标准地址库数据信息进行标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外经营场所实行备案制,登记机关可在线检验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地址不予备案。市场主体将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按照经营场所要求进行登记。

(二)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

支持创业园、产业聚集区、孵化器等各类产业园区将全部或部分地址用于集群注册,为入驻企业办理“一址多照”登记注册提供托管服务。对暂时无法租赁办公场所的初创阶段企业、小微企业,或者无需独立办公场地的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等行业,以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的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标注“集群登记”字样。

托管机构应当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集群注册登记合作协议,并遵循市场主体属地登记原则,与登记机关签订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群登记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

(三)登记信息推送与公示

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企业登记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当将公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审管衔接,监管无盲区全覆盖。

三、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4月15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2022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