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部门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我镇各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职能,明确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各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八条 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各部门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条 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三条 镇结合行政执法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四)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
(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