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社会公示和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及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了意见征求,收到南通市海门区科学技术局的反馈意见:

1.修改为“第四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建议:“市”改成“区”。

2.第九条(三)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70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为中国质量奖或省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为市长质量奖以上(含)获奖组织负责人;(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建议:增加“(含)”。

3.修改为“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区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建议:增加“、区”。

4.增设“第十四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建议:“市”改成“区”。

5.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质委办。”

建议:“市”改成“区”。

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收到意见均已采纳。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