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298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5号
成文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298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5号
成文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30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海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落实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以及《海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对各区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指标任务、土地增减挂钩复垦任务等进行考核。各区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具体考核的内容及标准为:

(一)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各区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各区镇(包括农场)要将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建立镇、村、组、农户四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健全监管网络,落实保护责任,明确职责要求。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公示牌、界桩管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时动态监管。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和补划。严格执行《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依法报批,落实好补划地块,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扎实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建设任务,做到内业资料规范吻合,外业工程实施到位,补充耕地质量符合标准,确保当年一次性通过上级验收,保质保量完成好占补平衡指标各项任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政策要求,确保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粮食总产能不降低”的目标。

(四)稳步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复垦。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结合“三拆”专项行动、 “263”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等,加大对闲置宅基地、零星分散的住户、小散乱污低效企业用地等土地复垦整理,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复垦任务。

(五)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到“十三五”期末高标准农田覆盖率达80%以上,落实项目1%占补平衡指标南通调剂任务。及时将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强化后期管护和评估考核。

(六)有序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各区镇要积极申报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生态修复项目,项目获批后要做到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到位,项目计划任务全面完成,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达标,土地权属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档案资料管理等基础业务符合规范要求,确保高效优质通过验收。

(七)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完善耕地质量评价和监测预警体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鼓励和扶持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等技术,促进耕地提质改造。积极申报实施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项目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切实提高耕地质量、耕地地力和农业生产能力。

(八)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各区镇要坚持耕地保护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合理安排确定设施农用地位置、范围、规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要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和建后监管,切实做到规划选址范围要科学、保护耕地措施要得当、备案申报材料要规范、建设跟踪监管要到位,确保农地农用。

(九)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十百千”工程。认真对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履职、卫片执法、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南通市耕地保护“十佳”乡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村创先评优工作。

(十)加大违法占用耕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落实耕地保护和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强化管护措施,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高压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确保年度卫片违法用地“零增长”,违法用地整改率达100%。

第四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区镇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次年4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各区镇要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监管,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等级方面的调查监测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采用抽样和例行巡查等方法,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各区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及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驻点督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海政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海政办发[2019]5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