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15:5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通知》(通财购〔2020〕35号)等,现就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要贯彻“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有预算,早采购、快采购”要求,符合不妨碍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规程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核把关,并提供专业服务。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其中: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为“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8项。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为30万元(含,下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下同)。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含,下同),其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

(二)政府采购执行要点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30万元)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流程,采购类型为“政府集中采购”,其中: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目录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为30—100万元(不含)的,采购方式为“协议供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足限额标准,且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项目(附件2),也应履行政府采购流程,采购类型为“单位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网上商城”;其他不足限额标准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含工程),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流程,采购类型为“单位分散采购”;不足限额标准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库不分年度结转,永久存储在系统中,根据分次付款情况区分已完结项目和未完结项目。

(三)采购执行的时间要求

1.单位应于当年三季度前组织实施,每年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截止期,11月起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政府采购。

2.为保证政府采购按期完成,单位应预留足额时间提前组织采购,以预防因质疑和投诉等采购争议处理造成采购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

(四)采购的组织执行

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即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请的依据。

1.集中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由单位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省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商品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二次竞价采购;其余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单位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按《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购〔2018〕3号)执行,其中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进行商城竞价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单位采购需求改从线下采购同样价低商品、自报价竞价采购商品,应提交网上商城同时同款商品截图,报财政综合科审核变更。

医院等非本级部门预算单位,申请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的,须填写《南通市海门区政府采购申购表》(一式三份),交由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批后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单位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采购单位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适应竞争机制。

2.单位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由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分散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单位应优先选择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88号)要求,政府分散采购从明年起将上线使用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简称“苏采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苏采云”推广运用工作,切实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预算资金管理闭环和有效控制。

3.涉密政府采购: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及产品的采购,单位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填报《南通市海门区涉密项目采购认定审批表》并经相应有定密权限的主管工作机构审核和盖章(无相应专用章,以行政公章代替的,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后,提交我局综合科备案。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纸质的《南通市海门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主管预算单位向本局综合科提交申请公文、预算批复文件、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等材料。

(五)采购方式的确定

1.所有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预算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签章后,报区财政局综合科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南通市财政局采购处审批。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应推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审批。

2.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时商集中采购机构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人依法自主确定或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按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或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采购预算的调整

部门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流程执行。一般情况下,允许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仅包括“跨年支付追加预算”和“专项补助追加预算”。

1.跨年支付追加预算:2020年已实施采购,但在“二上”时因合同未签订未能编入“政府采购结转预算”,在2021年需要支付时,单位将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资金支付申请等提交区财政局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审定后,通过本局指标流程追加跨年支付预算,下达指标。

2.专项补助追加预算:2021年年中追加专项补助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单位需提供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办文单,通过本局指标流程追加预算,下达指标,然后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七)延续采购便利举措

1.集中采购6个月内相同货物跟单采购:拟购货物是标准配置、有标准定额,且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采购结果一致的,可选择跟单采购,跟单时间不超过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6个月,跟单数量和单价不超过集中采购“合同公告”的数量和中标(成交)价。采购单位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6个月内相同货物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合同公告”(截图,作采购依据和报销凭证)的数量与成交单价,作为上限直接与相应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

2.部分服务类项目合同续签: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并成交的“物业管理”等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期满后,在供应商承诺政策性增资以外不增加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如采购人、供应商双方自愿,由采购人申请(附原合同),并经我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后,可续签合同。

在可续签项目的把握上,要突出项目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特质。单位同类的分散采购项目可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八)规范合同公告、备案和依约付款

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同时上传合同公告截图)。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相应采购款给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九)有关要求

1.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采购人要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或配备专职采购人员,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2.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脱贫攻坚、科技创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规定,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完善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的具体要求,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等措施,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军民融合、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明确制作与审核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条款要求。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和《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海财综[2020]6号)规定,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意见、验收邀请实际使用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公开”等规定,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

4.全面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承诺制度。2021年起,各单位应依据采购预算,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至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内,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具体采购意向(涉密采购除外)和采购承诺,明确拟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和采购承诺等内容。预算单位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审定)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其它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和承诺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5.规范代理机构代理分散采购行为。按照部省有关加强辖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的规定,2021年起,单位组织分散采购拟选择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在纳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的代理机构名录(在省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本地注册并执业和外地注册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中,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或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自主择优选择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处于整改期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6.细化优化评审因素设定。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7.规范保证金收支管理。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海财综〔2020〕10号”中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8.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关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通知》(海财综[202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9.强化政府采购争议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海财购[2018]6号)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化解工作,保证依法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调查处理。要强化采购人违法违规记录及责任回溯机制,对违法违规的采购人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10.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及运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8号)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同履约、质疑投诉等阶段涉及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情形的记录、评价(严重失信的推送“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相应运用。

11.建立采购工作交流QQ群。为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新旧系统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业务问题,拟建立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采购工作交流群。各单位应明确采购专员,专职负责采购业务流程跟踪,原则上一个单位仅限一人入群,严禁随意拉人入群,严禁发布与采购工作无关的消息,入群人员填写《南通市海门区采购工作交流群申请表》(附件5),经管理员批准后入群,群成员实名管理,责任到人。由于工作调整造成的人员变动,也应及时填写本表,提交至我局综合科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2021年南通市海门区购买服务目录

3.南通市海门区网上商城采购目录

4.关于做好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5.南通市海门区政府采购工作交流群申请表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海财综[2020]17号附件1-省2021年集中采购目录 .doc

海财综[2020]17号附件2-购买服务目录.doc

海财综[2020]17号附件3-网上商城目录.doc

海财综[2020]17号附件4-关于做好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88号).pdf

海财综[2020]17号附件5-南通市海门区政府采购工作交流群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