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746/2022-0008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海发改发〔2022〕37号
成文日期: 2022-02-28 发布日期: 2022-02-2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 联动办法(补充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 联动办法(补充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03 16: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热电联产企业:

受去年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明显加大影响,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热电企业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经2月26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补充修订《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并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蒸汽价格将按《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补充修订版)》测算,如测算结果高于2021年12月价格则继续执行2021年12月价格,如低于则参照执行《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补充修订版)》,具体价格水平另行通知。

请你们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3天)将上月煤炭采购情况汇总表及佐证材料全部盖章后报送至我委价费科。

附件:

1.《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补充修订版)》

2.月煤炭采购情况汇总表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补充修订版)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门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等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热力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以下简称煤热价格联动),即热力销售价格在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的煤炭价格,主要参照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煤炭价格异动时,则参照到厂煤炭价。主要以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发布的每周秦皇岛5000大卡煤炭综合交易价(以下简称CCTD煤炭价格)作为联动基数,当煤炭价格异动需启动应急机制或CCTD煤炭价格不能按周公布或CCTD煤炭价格(月)与到厂月平均煤炭价格(5000大卡,鑫源、深泰、联海分别占60%、20%、20%)相差超150元/吨时,以到厂月平均煤炭价格-90元/吨(含海运费、短驳费、堆场费、上下力费等)作为联动基数。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热力销售价格由煤炭价格、运输费、热加工费(含利润、税金)构成。煤热价格联动以CCTD煤炭价格509元/吨作为联动基准煤价,对应热电联产企业热力销售价格188.00元/吨为基准价。上述热力销售价格含达标排放脱硫、脱硝、除尘成本的部分补偿,价外不再加收达标排放脱硫、脱硝、除尘价格。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比价系数。煤热价格联动比价,按煤价变动分摊比例18%:82%(即按煤炭价格变动额18%由供电消化,82%通过调整热力销售价格解决),确定联动系数为1: 0.169,即CCTD煤炭价格每上涨或下降1.00元,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69元。热力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前三个月CCTD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公布当月热力销售价格。当CCTD煤炭价格与上一次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的CCTD煤炭价格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超过60.0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于次月起调整热力销售价格,调价间隔不少于一个月。

第八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热力销售价格为指导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不超过5%。对医院、学校、政府用热不得上浮。

第九条  建立热力成本监审制度。区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对热电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或调查,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在制定热力价格时适时调整热力价格中吨煤产热系数及热力加工成本费用以及煤炭运输费用。

第十条  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主要监测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价格变动情况。同时热电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一次季度电煤购进数量、价格及热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因超低排放改造增加成本的在验收合格后可单独加价。热力用户对热力品质如有特殊要求,其热力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并随联动办法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  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环保热价惩戒政策。热力企业要保持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实行在线监测并达标排放,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将参照环保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收缴汽价中脱硫、脱硝、除尘成本补偿价格收入,标准为脱硫3.00元/吨,脱硝3.00元/吨,除尘1.50元/吨。

第十三条  煤热联动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会商对煤热联动办法作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修订后的《南通市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海发改发【202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月煤炭采购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购进日期

供货方名称

购进数量(吨)

单价(元/吨)

热值

折合5000大卡单价(元/吨)

金额(元)

































































合计






注:须同时提供佐证材料,包括发票复印件、对应热值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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