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346 分类: 32    7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4-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346
分类: 32    7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3-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4-03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防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江苏省、南通市有关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村(居)片区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

村(居)级是国土和城乡规划综合执法监管的前沿哨所,是有效防控违法用地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建立村(居)片区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努力实现防控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处置、早复耕”目标。

1.建立村(居)片区管理责任制。各村(居)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以村民小组区域为单位合理划分片区,明确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现职村干部分工到组、包干到片,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常巡查管控,确保监管区域全覆盖。村干部分片包干管理情况由村建立台帐,上报区镇备案。

2.落实日常巡查制度。村(居)片区管理责任人每周巡查片区不少于两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委会选定村民小组组长或组员为巡查信息员,协助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实行周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周五向村(居)委会报告片区巡查情况,并及时做好违法用地巡查、违法建设巡查两本台账登记工作。

3.实施预警化解处置。各片区责任人及时掌握片区建设动态,对巡查发现有单位(个人)购置建筑材料、开挖墙沟基础或刚开始墙体建设等违建迹象时,要迅速处置干预,宣传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积极劝拆、帮拆消除违法状态。对制止无效强行建设的,要当场向村(居)主要负责人报告,村(居)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要及时向区镇汇报,争取区镇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切实提高现场制止、现场拆除效能。

4.积极配合强制拆除。各村(居)要积极协助区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用地建(构)筑物,供水、供电部门要配合做好断电、断水等相关工作,及时督促拆除地块复耕复种复绿。

二、强化区镇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

区镇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和规划综合执法监管第一责任主体,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组,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1.落实主体责任。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确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得了、制止得住、处置到位。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完善违法用地报告、部门联合执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牵头责任。牵头领导是落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和规划综合执法监管具体责任人,对区镇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具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实施违法建筑拆除等。有效监督村(居)共同监管及日常巡查,督促违法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3.强化执法职能。各区镇统筹辖区内国土、城管、城监等执法人员力量,组建联合执法办公室,由区镇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公开举报电话,统一扎口受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举报,健全综合执法机制。

(1)建立区镇责任片区。各区镇根据本辖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村(居)民居住建筑面积情况,以行政村(居委会)区域为单位合理划分责任片区,统筹区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共同参与网格化管理,确保监管区域全覆盖。区镇执法人员分片包干管理情况由区镇建立台帐,分别上报市国土局、城管局备案。

(2)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拟建、在建、新建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确定合理的巡查线路和频率(每周不少于两次),确保巡查全覆盖、无盲区,并及时做好违法用地巡查、违法建设巡查两本台账登记工作。区镇片区责任人、村(居)片区责任人对巡查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要履行报告制度,当日即向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报告,重大违法用地直接向区镇报告。

(3)严格专项巡查制度。国土所(分局)、城管派驻执法队伍要加强专项巡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基本农田开展专项巡查,要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备案。月工作计划应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对确认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相关责令整改文书,勘测并拍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场等,在制止无效的当天,要分别向区镇及市国土局、市城管局书面报告,由区镇牵头积极消除违法状态。

(4)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在建违法行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帮拆、劝拆等方式消除违法状态,跟踪督促拆除违建、复耕到位。对市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或经法院裁定准予由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及时组织拆除到位

(5)履行共同执法职责。公安部门在对执法人员依法制止、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过程中,违法当事人阻挠依法执法的,接到警情后及时出警处置。供电、供水部门对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供电、供水。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将违法建设情况及时抄告供电、供水等部门,在接到抄告书后一日内采取断电断水措施。

三、健全市级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土部门报告的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情况及月报告违法用地情况,以及城管部门报告的年度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情况等,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加强对各区镇开展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督查督办工作力度,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2.强化部门共管职责。切实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市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与市法院、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案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对确需提前建设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供电和市政府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共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3.落实全面巡查制度。市国土局对全市基本农田开展全面巡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要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对拟建、在建、新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函告、抄告所在区镇及相关责任部门,重大违法行为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市城管局对各区镇规划执法案件查处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对市领导指示或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进行专案督查。

4.实行每月专报制度。市国土局对新发生违法用地、市城管局对新发生违法建设实行每月专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各区镇违法用地情况表》、《全市各区镇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表》,重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报告,同时将《每月各区镇违法用地整改清单》、《各区镇规划执法督查情况通报》函告有关区镇迅速组织整改;抄告发改委、供电公司等部门采取断电措施配合执法。有关区镇、部门根据函(抄)告要求迅速组织整改,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下月10日前报市国土局、城管局。

四、明确工作奖惩措施

(一)明确奖励措施

为有效强化区镇、村(居)前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确保实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监管效果,明确区镇、村(居)奖励措施(奖励到个人)。

1.对区镇奖励措施。根据年度卫片检查情况,对新增违法用地面积总量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总量不超过3%的区镇给予每年10万元奖励,对占比在3%-5%的区镇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根据市年度违法建设拆除任务完成情况,对新增违法建设实现零增长且完成市存量违建拆除任务的区镇给予10万元奖励。区镇奖励资金由区镇上报,市国土局、城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由区镇奖励到具体有功人员。

2.对村(居)奖励措施。对每季度无新增违法用地、无新增违法建设的村居给予奖励5000元,对存量违法用地、存量违法建设,每拆除复耕一宗或者每拆除一起存量违建,奖励1500元。村(居)奖励资金由村居上报区镇初审,由区镇上报,市国土局、城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由村(居)奖励到具体有功人员。

(二)建立问责机制

1.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督查办对村(居)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巡查制度不落实、违法建设开工建设超过3日且墙体高度建至1.5米以上才被发现的;

(2)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未在当日向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报告且造成事后难于拆除情形的;

(3)纵容包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

2.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督查办对区镇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区镇未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土地执法、规划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综合执法制度不落实的;

(2)未健全区镇巡查网络,巡查制度不落实,未开展巡查工作的;

(3)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造成事后难于拆除情形的;

(4)对现场制止措施单一、制止不力,执法人员当日未向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报告的;

(5)被发现每周巡查少于两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滞后发现情形的;

(6)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隐瞒不报的;

(7)被发现对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函(抄)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区镇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批示,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滞后制止及事后难于拆除情形的;

(8)被发现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对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函(抄)告或法院裁定作出批示,牵头负责同志未及时落实,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久拖未拆除情形的;

(9)对领导批示的违法建(构)筑物处理意见,未有效落实的。

3.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督查办对市级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市国土局被发现有未按规定开展巡查并记录台账的(每月巡查少于两次)、应专报(抄告)未专报(抄告)情形的;市城管局被发现有未按规定开展定期督查并记录台账的,应专报(通报)未专报(通报)情形的;

(2)公安部门自接到阻碍依法执法或妨害公务警情后未按规定及时出警的;

(3)区镇供电、供水等部门被发现擅自给违法用地者、违法建设者供电、供水行为或发现一起自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抄告后未能在一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依职权履行相关职能的;

(4)市共同监管责任部门被发现一起对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函(抄)告需要共同执法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未能积极配合的。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政办发[2018]30号.doc